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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一件事

收养登记一件事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19 11:22:48 浏览次数: 【字体:

收养登记一件事

 

1、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还分别对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和继子女收养作出了规定。

2、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3、国内公民在哪里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一)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孤儿的,在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有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人是否可以不用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5、收养评估的内容有哪些?

收养评估内容包括:

1)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

2)道德品行

3)受教育程度

4)健康状况

5)经济及住房条件

6)婚姻家庭关系

7)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

8)抚养计划

9)邻里关系

10)社区环境

11)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6、收养评估是否收费?

开展收养评估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7、收养登记办理流程

第一步

国内公民按照收养登记办理管辖规定,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子女办法》要求的,对收养人开展收养评估。收养评估报告应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第三步

收养评估通过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四步

融合期满后,经评估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能融合的,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8、哪些部门可以作为收养登记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收养登记机关。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根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9、对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有何规定,有哪些例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要求限制;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10、收养人双方前婚各生育一名子女,是否还可以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是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但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及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收养人双方前婚各生育一名子女,再婚后,无论双方是否直接抚养子女,该子女仍是收养人的子女,收养人子女的数量应为2名。按照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的规定,双方前婚各生育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在一般情况下不符合收养子女的条件,但是可以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1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是否可以单方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这一规定说明,除了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外,夫妻必须共同收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就要求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收养是很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涉及到夫妻双方对被收养子女的监护责任,涉及夫妻双方对被收养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还涉及到养子女成年后对养父母履行赡养的义务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夫妻收养子女必须共同收养。

1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有何特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无配偶,包括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无配偶的情况。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只规定了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是法律对女性被收养人的特殊保护。但是,被收养的男童也同样需要给予特殊保护,以避免男性被收养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论男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均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以防止收养人利用收养行为达到不法目的。

 

13、收养需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接受被收养的事实,改变自己的身份关系,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他(她)的同意,不构成收养的意思表示,但他(她)的不同意,构成收养合意的法律障碍,收养人和送养人即使达成收养合意,但由于有被收养人不同意的法律障碍,将使其收养合意无效。对于收养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要征求其本人的意见,因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未作强制性规定,收养登记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可以不征求其本人意见。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六项要求,“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为其中之一。因此,对于收养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养人、送养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年龄及身心特点,尽可能地听取、分析并尊重未成年人意见。

  14、: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有何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限制;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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