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编办关于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经济发达镇在新型城镇化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我县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宛办〔2018〕21号)和《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宛办文〔2019〕86号)精神,按照重心下移、依法下放、权责一致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向我县经济发达镇(即九重镇)人民政府再下放107项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要求,加强衔接
县直有关部门要将下放事项目录和有关要求通知本系统和下属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九重镇搞好对接。九重镇要切实做好承接工作,明确承接事项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及相关事项,落实承接机构和人员。并及时在相关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二、完善制度,规范运行
九重镇针对下放的社会经济管理权限,要制定规范管理措施。县直相关部门要做好对下放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监管缺位。
三、加强监督,严格问责
县委、政府对衔接落实情况将开展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县委、政府有关规定、下放事项不到位、应接收未承接的、滥用管理权限等问题,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淅川县赋予九重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
淅川县赋予九重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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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赋权事项 |
权限 类型 |
依 据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 28号) |
2 |
限额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
3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4 |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河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
5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6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
7 |
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8 |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审核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
9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 |
10 |
财政性科技资金使用配置 |
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11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12 |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
13 |
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
14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15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16 |
经营性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
17 |
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18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19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20 |
强行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21 |
强行拆除水务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修建的工程设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文条例》 |
22 |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23 |
查封、扣押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24 |
强制拆除在江河、湖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口和私设的排污暗管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25 |
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7〕101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26 |
用水单位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27 |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28 |
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水文条例》 |
29 |
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或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建设阻断或损坏水利工程,未采取临时措施和修复或修建相应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30 |
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31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32 |
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33 |
毁坏坝体、输泄水建筑物与设备以及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备或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34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35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36 |
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
37 |
擅自改变河道河势自然控制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
38 |
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或者阻碍上游洪涝下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
39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40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41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42 |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批准的方式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库叉、鱼塘、房屋等设施以及在库区内围垦、弃置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43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44 |
毁坏水文、测量、通信、动力、照明、道路、桥梁、消防、房屋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45 |
权限内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46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
47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48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49 |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50 |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51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52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53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54 |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55 |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56 |
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备案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
57 |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备案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58 |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职权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
59 |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首次安装前备案 |
其他职权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60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其他职权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61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
62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63 |
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64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
65 |
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
66 |
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
67 |
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
68 |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
69 |
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
70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71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72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73 |
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74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75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76 |
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77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
78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
79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80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81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82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83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84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85 |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86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的致命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87 |
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分装登记证或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88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89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90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91 |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92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93 |
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
94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95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96 |
兽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 |
97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98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99 |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100 |
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101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
102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103 |
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
104 |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105 |
乳制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06 |
对从事市场经营服务过程中,收取固定设施有偿使用费和综合服务费 |
其他职权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534号) |
107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注:行政处罚权对应的行政检查权之前不在乡镇级的一并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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