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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6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11 20:29:30 浏览次数: 【字体:
 

               

杨东涛委员:

首先,十分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关于《对县内活动无人机飞行安全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接提案后首先认真学习了提案内容,并根据提案内容进行了分工,我局治安大队针对提案中反映的问题,针对当前法律法规存在的管理漏洞立即与提案人进行见面沟通,得到了提案人的理解与支持。

二、关于无人机管理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销售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的单位、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核实记录购买单位、个人的相关信息,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备。购买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单位、个人应当通过实名认证,配合做好相关信息核实。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微型无人机禁止在以下空域飞行,上述微型无人机禁止飞行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战区确定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公开相应范围。警示标志设计,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第五十条:销售民用无人机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暂扣涉事无人机,销售民用无人机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记录购买单位、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轻型、小型无人机销售单位、个人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中型、大型无人机销售使用单位、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未按照规定进行民用无人机实名注册登记从事飞行活动的,由军民航空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一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对民用无人机的销售单位、个人进行管理,目前我县未发现有民用无人机的销售单位、个人。二是对无人机飞行管理,管理部门是军民航空管部门,公安机关无权管理。 

三、下步工作打算

1、上级机关根据相关要求也正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

2、我局将加大工作力度,深入排查、澄清我县无人机底数,在大型活动安保过程中,对举办单位提出相关要求,加强现场无人机飞行管理。

总之对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表示非常感谢,待相关法规出台后,我们将尽职尽责加强管理。

再次感谢您对我局公安工作的支持,并请您继续关注,多提宝贵意见。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分管领导:王亚洲(党委委员)         138******3078

办理人员:梁勇岐(治安大队大队长)     183******3333

           渊(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135******0789

              

主题词:政协提案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3份),县政府督查室(1份)   

 

淅川县公安局      2020年10月12印发    共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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