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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政办【2020】9号文件政策解读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23 10:35:3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淅川县2011-2018年已建高标准农田重点设施普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由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原来由多个部门分头实施,建设主体不一,投入标准较低,后期管护不到位等原因,影响了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为切实掌握已建高标准农田重点设施运行情况,对存在问题进行普查整改,提升管护水平,充分发挥农田设施效益。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1、普查整改范围:“十二五”以来(自2011年起)原项目主管单位按照高标准农田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包括财政部门及原农办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原国土部门实施的土地整理、水利部门实施的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

2、普查整改内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水利设施、电力配套设施、硬化道路设施三大类设施现状和管护情况。具体包括:农田灌溉机井、泵站、小型集雨设施、硬化灌排渠、桥涵闸、塘堰坝、地埋管道等水利设施,电力配套设施,农田硬化道路设施,以及上述设施的管护情况等。

三、文件依据

    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河南省已建高标准农田重点设施普查整改工作方案》(豫农文〔202056号)通知精神。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县政府领导、分部门负责、乡镇政府配合”的方式,由原项目实施部门分别对照2011-2018年以来已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竣工验收报告,逐项 目、逐类别、逐设施开展普查。

时间安排:安排部署阶段(2020319日前)、普查实施阶段(2020320日至531日)、完善整改阶段(202061开始)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职责分工

县普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普查情况汇总、 普查报告上报和进度督导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原县委农办建设项目的普查整改工作;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分别负责本单位实施项目的普查整改工作;电力部门全程参加 其他各部门已建项目电力配套设施的普查整改工作。各乡镇要积极配合本辖区内已建项目的普查整改工作。

(二)普查流程

1、县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四部门,分别牵头对本部门2011-2018年已建项目,逐年度、逐项目,按机井、 硬化灌排渠、桥涵闸、硬化路、电力配套等进行分类,逐设施按项目编号列出清单。

2、各部门按照设施清单,全面开展普查工作,电力部门和 乡镇配合,逐类、逐项对已建设施的质量状况、问题类型及数量情况,以及设施的管护和体制机制情况进行普查,并填写淅川县已建高标准农田重点设施普查表。普查完成后,各部门分 别根据普查情况制定本部门的普查工作报告和整改方案,于4 20日前提交县普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普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普查情况、普 查报告和整改方案进行收集、汇总,形成县级普查报告并按时上报。

(三)完善整改

1、坚持边查边改。坚持问题导向,落实部门责任和属地责任,对普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能够即时整改的,县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四部门对口负责边查边改,及时恢复设施功能,电力部门参与电力配套设施的整改。

2进行集中整改。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问题,由县普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照工程标准和管护要求,组织力量集中整改。

电力配套设施整改,严格按照《河南省理顺农业灌溉用电

设施建管体制实施方案》和《关于做好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设 验收移交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整改接收工作。根据排查情 况,高压部分,属于各类政府性投资,且产权关系清晰、能满足建设标准的10千伏供电线路和配变设施,由县政府统一组织, 2020年底前无偿移交供电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或暂不满足标 准的,在厘清产权关系后,由县政府组织移交,供电企业逐年接收整改,2023年底前全部完成。低压部分由原项目实施单位 负责整改。

3、建立长效机制。针对农田设施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整改工作实际,分析设施使用、维护等各方面的漏洞和缺陷,总结探索成功的管护经验和做法,制定管护办法,构建长效化运管机制。

六、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提升管护水平,充分发挥农田设施效益。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安排部署阶段(2020319日前)、普查实施阶段(2020320日至531日)、完善整改阶段(202061开始)

根据排查情况,高压部分属于各类政府性投资,且产权关系清晰、能满足建设标准的10千伏供电线路和配变设施,由各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在2020年底前无偿移交供电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或暂不满足标准的,在厘清产权关系后,由乡镇政府组织移交,供电企业逐年接收整改,2023年底前全部完成。低压部分由乡镇政府负责整改,并按规定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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