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政〔2022〕2号)文件 政策解读
淅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淅政〔2022〕2号)文件政策解读
按照县政府《关于履行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义务,编制规范性文件解读的通知》要求,现就《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淅政〔2022〕2号)出台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我县现在执行的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是2014年11月20日转发宛政〔2013〕4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淅政办〔2014〕72号),自文件发布后,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随着物价上涨、国家适时政策等因素的制约,原有征地和拆迁的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为保障建设用地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经十五届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我县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一)我县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要妥善解决本辖区内的各类补偿问题,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补偿工作,维护好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我县范围内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按本通知所列补偿标准执行。未包括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参照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适当补偿。
(三)国有农用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征收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报县政府研究。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8〕14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文件执行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有关期限: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重要内容解读和新旧政策对比
(一)仍按原有补偿标准执行的类别
1、青苗补偿标准。淅政办〔2014〕72号文件规定的青苗补偿标准为1100~1500元/亩,在实际工作中统一按1500元/亩标准执行。由于宛政〔2018〕14号文中对青苗补偿没有进行调整,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本次不作调整,仍按此标准执行。
2、人工鱼塘。宛政〔2018〕14号文中对人工鱼塘补偿标准没有进行调整,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仍按淅政办〔2014〕72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在淅政办〔2014〕72号文件规定标准上上调20%的类别
1、零星林木(果树)
(1)一般乔木、灌木类、普通果树、经济林、花园、绿化树种、苗圃等多个类别(种类),参照宛政〔2018〕14号文件规定标准,均在淅政办〔2014〕7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0%。
(2)由于苗圃类情况比较复杂,宛政〔2018〕14号文件统一由12元/㎡调整为14元/㎡,为方便实际工作中便于执行,且不突破宛政〔2018〕14号文件规定标准,结合当前实际执行标准,调整为:一年生按12元/㎡,两年生按13元/㎡,三年生按14元/㎡,最高按三年生计补偿。
(3)黄姜受生长环境和生长年限不一的制约,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宛政〔2018〕14号文件统一由13元/㎡调整为15元/㎡,为方便实际工作中便于执行,且不突破宛政〔2018〕14号文件规定标准,结合当前实际执行标准,调整为:一年生按8元/㎡,两年生及两年以上按13元/㎡。
(4)结合工作实际,对零星林木(果树)补偿做进一步的明确说明:
①拟征地告知前移入的名贵树木(非原生)不按树龄测算补偿,按照适当高于当时移入成本进行适当补偿,拟征地告知后擅自移入的名贵树木,不予补偿。
②名贵树木(如桂花、香樟等)征收补偿后由产权人在征收人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处置。
③名贵树木成墩的,按墩计,不按株计。
④移植、砍伐树木归原主自行处置。
⑤测量树木主干直径从地面1米处计算。
2、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1)共涉及房屋、井类、农田水利设施、电力通讯设施、房屋基础及防护、其他等6个大类,参照宛政〔2018〕14号文件规定标准,均在淅政办〔2014〕7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0%。
(2)对淅政办〔2014〕72号、宛政〔2018〕14号文没有明确的房屋类中活动板房、彩钢房、门楼等内容,在实际工作非常常见,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工作人员经过市场调查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调整如下:活动板房根据结构情况按360元/㎡、280元/㎡、200元/㎡三个价位补偿,彩钢房按190元/㎡、140元/㎡两个价位补偿,门楼按600元/㎡、500元/㎡两个价位补偿。
(三)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类按实际执行标准上浮20%的类别
部分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在淅政办〔2014〕72号、宛政〔2018〕14号文件中均没有明确,但在我县出台的《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淅川县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淅政〔2008〕33号)、《淅川县高速连接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淅川县沪陕高速至淅川县城和内邓高速至九重渠首连接线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淅高连指〔2011〕1号)、《淅川县人民政府于印发〈淅川县城中村及旧城区改造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淅政〔2012〕13号)及《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征迁安置政策宣传手册》等文件中均有规定,在具体工作中一直据实补偿,由于各个文件发文年限不一,与实际标准已严重不相符,本次一并调整明确,具体为:
1、灶台、红薯窖、猪圈、太阳能、砼晒厂、吊顶、包门、木地板等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在〔2012〕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上调20%。
2、整体橱柜、电视墙、广告牌、LED液晶显示屏等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原文件没有标准,工作人员经过市场调查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四)坟地的补偿标准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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