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21-00001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1-03-16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淅政办〔2021〕8号 | 所属主题: | 2021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办法和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淅政办〔20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淅川县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办法和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2日
淅川县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办法和生态
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夯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南阳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和《淅川县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要求,坚定不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完成市定年度目标任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县近几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淅川县各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和生态补偿。
第三条县城中心城区三个站点(商圣街道、龙城街道、上集镇)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当月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改善率进行排序,按从大到小确定名次。
第四条 其他14个乡镇站点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按照当月环境空气质量分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环境空气质量分值包括当月PM10和PM2.5排名两项指标。
环境空气质量分值的计算方法是:乡镇当月环境空气质量分值=当月PM10排名名次×0.4+当月PM2.5排名名次×0.6。
第五条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度核算兑现,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中心城区三个站点以当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改善率排名名次作为考核基数。第一名奖励5000元,最后一名支偿5000元。
(二)其他14个乡镇站点以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名次作为考核基数。在全县排名前三名的乡镇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在全县排名倒数后三名的乡镇分别支偿5000元、3000元、2000元。
(三)对于在南阳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月报中乡镇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前二十的乡镇,奖励1万元;对于在南阳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月报中乡镇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二十的乡镇,支偿1万元。
第六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采用淅川县环境监控中心审核提供的自动监控数据。
第七条 由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算各乡镇(街道)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的奖励和支偿额度。由县财政局负责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的奖励和支偿结算工作。
第八条 由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县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月排名,并向社会公布,其内容包括:
(一)县城中心城区三个站点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和补偿情况。
(二)其他14个乡镇站点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和补偿情况。
第九条对县城中心城区三个站点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最后一名和14个乡镇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全县后三名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条对县城中心城区三个站点连续两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最后一名和14个乡镇连续两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三名的,约谈分管环保工作的副职领导。
第十一条对县城中心城区三个站点连续三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最后一名的,约谈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并作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14个乡镇连续三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三名的,约谈乡镇长,连续三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乡镇长作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承诺。
第十二条对环境空气质量连续排名靠后,且环境问题突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下降、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和重点环境问题整治不力的乡镇(街道),由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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