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21-00026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1-06-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淅政办〔2021〕23号 | 所属主题: | 2021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淅政办〔202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淅川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10日
淅川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20〕15号)、《南阳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印发<南阳市开展脱贫攻坚清产核资发挥扶贫项目资产带贫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宛脱贫组〔2020〕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结合淅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范围
第一条 2013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涉农整合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社会捐赠以及对口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管理范围。
第二章 资产类型
第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类型主要分为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其中,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的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给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第三章 资产性质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性质主要分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其中:国有资产主要是由乡镇和县直行业主管部门使用扶贫资金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主要包括县道、乡道、村组硬化道路、跨流域河渠堤堰、电力设施、教育设施等。集体资产主要是指用于行政村(社区)、经营主体(扶贫基地)等资金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主要包括标准化厂房、扶贫车间、扶贫基地生产设施、安全饮水工程、灌溉机井、生产桥涵、村域内河渠堤堰、卫生室、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环卫设施、照明设施、文化活动场所及器材等。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县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扶贫(乡村振兴)和财政部门是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牵头执行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六权”确权登记备案等工作。指导乡镇和县直行业部门制定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制度和收益分配办法,以及村级经营性资产收益纳入“三资”财务管理。
县扶贫(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城乡建设、民政、残联以及电力等相关部门,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乡村振兴部门成立后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县扶贫(乡村振兴)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的运营状况进行监管,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
县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产日常审计、监督、监察。
第六条 对确权到乡镇及行政村(社区)、各部门的扶贫项目资产,要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做好资产管理,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章 登记确权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扶贫资金投向实施所有权登记确权。所有扶贫项目资产先登记后确权,一次登记到位、一次确权到位。扶贫项目资产登记要按照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分类分别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有资产按照“归口所有”的原则,参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在建或新建项目,项目业主部门要加强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项目严格按批准方案组织实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承建单位、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三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县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监交,进行登记、审批、备案。
对已建成确权的扶贫项目资产,由权属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纳入国有资产系统管理。
第九条 集体资产按照“属地所有”的原则,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由所在行政村(社区)村(居)委会分年度分类别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纳入乡镇“三资”系统管理。
对已建成扶贫项目、在建或新建项目,比照国有资产移交程序,先移交给乡镇,由乡镇与行政村(社区)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及时登记、审批、备案。
第十条 教育、卫生等领域扶贫项目资产,按照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确定产权归属;使用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要明确产权主体以及各产权主体占股比例;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所有权归项目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对于产权不明确或对所有权界定存在不同意见的,由县扶贫(乡村振兴)和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权属。
第六章 管护运营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确权后,要明确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国有资产由乡镇或县直行业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可依法依规通过适当形式委托个人或集体进行管护。
集体资产由所在行政村(社区)村(居)委会落实管理责任,村(居)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确保发挥扶贫项目资产作用。
第十二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工作应与资产经营相结合,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由资产所有者自行组织实施,明确管护人员,合理安排管护费用。其中,农村安全饮水按人均3元标准,由县财政安排预算,乡镇统筹使用。农村公路日常管护维修费,由县乡公路服务中心纳入部门预算,也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困难家庭劳动力参与管护,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者要定期对扶贫项目资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产损毁及时发现、及时维护、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建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由资产所有者采取发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方式,把经营权让渡给经济实力强、诚信度高、热心扶贫事业的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经营管理;也可由资产所有者或委托授权人依法依规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对扶贫项目资产自主经营。
第十六条 经营权原则上不允许私自转让。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者、经营方式、价格等确定及变更,要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确定,经乡镇政府同意后,向县扶贫(乡村振兴)和财政部门备案。
扶贫项目资产经营,要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活体资产必须实现保险覆盖,委托经营必须实现抵押或担保覆盖。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要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状况,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经济效益原则上年收益率不得低于资产投入的5%。县扶贫(乡村振兴)和财政部门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扶贫项目资产经营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经营效益。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造成资产损毁的,应照价赔偿。租赁承包期结束后,资产承包经营方要确保资产的完整性,由资产所有方对项目资产进行清点验收合格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若承包经营方未达到资产移交条件的,资产所有方有权收取滞纳金、采取扣留、依法起诉等措施进行维权。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项目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收回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脱贫户将到户资产与相关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的,由乡镇和行政村负责督促相关合作主体及时兑现收益和归还资产。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收益由县政府统筹分配。按照脱贫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脱贫人口集中村优先的“三优先”原则,统筹分配到乡镇,由乡镇分配到行政村(社区)。
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及《淅川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集体资产收益按照“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收益分配重点向困难群众倾斜,原则上分配给脱贫户的收益不低于70%,实行差异化分配,杜绝简单分钱发物,一分了之,鼓励实行奖补、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形式分配。30%分配到村集体,主要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提出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由乡镇审核报行业部门备案后实施。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报县扶贫(乡村振兴)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所有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困难,也可用于设立村内扶贫专岗(公益性岗位)、奖励补助、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等。对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边缘易致贫户”及“脱贫不稳定户”,可使用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开展即时帮扶解困。
所有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原则上集中用于扶贫项目资产维护、扶贫拓展成效巩固及公共服务领域;扶贫资金投资入股合作经营所得分红收益,原则上用于拓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和新致贫。
第二十二条 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归脱贫户所有。应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中明确项目绩效结果及受益对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由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集体资产由所在乡镇纪委负责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督重点应根据扶贫项目资产性质、类别进行确定,重点监督资产权属界定、资产经营、收益分配、日常维护、规范处置等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关键环节。
第二十五条 县扶贫(乡村振兴)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每年组织两次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交办,限时整改,做好复核。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第九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县政府,集体资产处置权归乡镇政府。
第二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得处置。确需处置的,由资产所有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扶贫(乡村振兴)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和备案,处置收益应及时上交同级财政,统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项目投入。
第二十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在发生所有权转移变更以及出现损毁时,国有资产由乡镇或县直行业部门、集体资产由乡镇会同县财政部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扶贫项目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项目资产使用和处置依据,按程序规范处置。
第十章 社会扶贫
第二十九条 各类帮扶资金建设或爱心捐助、捐建的资产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经营的,或进行转让、处置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除向扶贫(乡村振兴)和财政部门申请审核批准和备案外,应提前告知提供建设资金的帮扶单位、爱心捐助人士或企业等。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中若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的,由县扶贫(乡村振兴)和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可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由县扶贫(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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