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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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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21-00030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1-10-26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淅政办〔2021〕39号 所属主题: 2021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处置产业集聚区用地历史关于印发淅川县处置产业集聚区用地历史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20213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淅川县处置产业集聚区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14


淅川县处置产业集聚区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文件精神,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豫政办〔2021〕43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推进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21〕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为及时化解产业集聚区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工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方案要求,年底前务必完成以下三项重点工作:

(一)完成区域评估。按照分工按时完成工业集聚区土地勘测、矿产压覆、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环境评价等区域评估。全面实施政府买单、企业共享评估成果的区域评估制度框架和管理体系。

(二)盘活存量土地提升利用水平。按照省、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任务,我县在年底前需完成93宗、5002.11亩低效存量用地整改处置工作。一是处置批而未供空闲土地14宗、面积908.93亩;二是处置未供即用土地48宗、面积2672.77亩;三是处置供而未用闲置土地11宗、面积543.41亩;四是盘活低效工业用地20宗、面积877亩。

(三)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供应新模式。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年底前完成工业集聚区区域评估和控制性指标构成。主要有区域工业项目准入、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电灾害评估和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环境指标、亩均产出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项目准入指标要求,制订《淅川县工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南省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政策解读的通知》(豫百园办〔2021〕4号)

三、处理办法

(一)关于已批未供即用土地处置

1、对经县政府同意先行开工建设的工业用地项目,经县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认定、验收,符合工业项目准入、环境评价条件,生产经营稳定,达到约定的投入产出水平的,在参考历史地价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于2021年12月底前补办完善用地等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按项目开工建设时点起算,并作为土地出让底价的估价日期。

2、对于未供即用涉及的行政处罚。经县政府同意先行开工建设并由县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出具认定意见的,可不再履行行政处罚和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程序。

3、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入园条件因资金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领导小组同意,可采取弹性出让办法补办完善用地等手续。

4、对拒不落实整改措施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自然资源执法部门认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前期垫付的征地报批费用,凭正规票据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退还。对已享受优惠奖补政策的,应予以扣除,土地由县政府重新调整使用。

(二)关于批而未供的空闲土地处置

1、对超过两年未用或短期内确定不能使用的土地,可通过对用地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省政府申请撤销或核减用地批准文件。

2、对前期由企业先行垫付征地报批费用的空闲土地,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县自然资源局联合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依据工业项目准入等相关政策,限期落实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土地由县政府重新调整使用。原垫付的征地报批费用,凭正规票据经县政府核实后予以退还,已享受优惠奖补政策的应予以扣除。

(三)关于已供未用闲置土地处置

1、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经县自然资源局认定,对闲置超过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局下发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标准按出让金的20%执行,税务部门负责及时追缴。闲置超过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

2、对于政府与企业互有责任造成土地闲置的,经协商一致,可采取有偿收回方法予以处置,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由县政府另行调整使用。

(四)关于已批已供低效用地盘活

1、对于停建、缓建类企业,若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方式进行处置。若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处置方式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限期开发方案,并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限期整改协议,承诺继续投资开发,并达到投资开发强度等。

2、对停产半停产和投资未达标的企业,由县领导小组进行约谈。对有升级改造意愿的企业,由县领导小组责令限期进行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无产业升级改造意愿、同意收回土地的,可采取协商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同意收回的,纳入省级社会信用体系予以公示。

3、对亩均税收效益连续两年达不到产业集聚区平均数值50%的,经权属人同意,对于空置厂房,由负责招商的职能部门搭建招商平台,实施零地招商,采取标准厂房租赁、转让给高效工业项目入驻,或采取政府回购的方式,进行再开发利用。

(五)关于规划审批及核实

经县政府同意先行开工建设,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未供即用工业项目:

1、实际建设内容与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致的,报经县领导小组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不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部门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手续,直接出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确认书,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2、实际建设内容与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的,若采取措施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应纠正完善并处罚到位后,报经县领导小组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县自然资源部门可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出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确认书,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六)关于房屋竣工验收

1、若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而开工建设的,由企业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合格的报告,报经县领导小组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不予行政处罚。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直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意见,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2、若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建设单位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确认书,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七)关于涉法涉诉法院查封的土地盘活

1、对涉及司法查封或抵押的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由县领导小组负责,指定专人协调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理清闲置低效土地债权债务关系,利用政府投资公司平台、“搭桥”等方式依法予以协商盘活处置。

2、对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空闲土地,因债务而被司法查封的,县领导小组要明确专人负责与法院对接,理清债权债务与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协调司法机关尽快解除司法查封程序,推进债权债务化解和土地资产盘活。

(八)关于推进园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

根据区域评估结果,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改等部门配合,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规定,组织制订拟出让工业用地“3+N+1”控制指标体系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建立并实施“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土地收储时,要将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其他控制指标,一并作为收储条件。土地出让时将以上条件纳入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并在招拍挂中一次性进行公告。土地出让后采取“标准地+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实现拿地即开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全县“一盘棋”思想,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百园增效”行动的重要性,要精心研究部署,加强工作力量,按照明确的工作任务,切实抓好工作责任落实。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单位要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各司其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具体分工为:

县发改委牵头,会同集聚区管委会、工信局和两个园区办,研究制定实施园区工业用地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准入标准。定期更新工业投资项目,分行业准入控制指标,严格限制禁止类项目入驻。并帮助企业做好完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备案等审批材料。

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支持存量土地盘活工作。

住建局负责对企业完善房屋竣工验收,并对建设施工等方面进行监管,做好企业完善有关手续办理工作。

集聚区管委会和两个园区办负责园区内土地存量盘活利用和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建设履约监管协议》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履约监管工作。对项目准入,建设投资,开工竣工,投产达标,停产退出进行全过程监管。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实施全程监督,直接参与提质增效日常督查工作。

城市管理局负责帮助企业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时所需材料,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做好指导和督促,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具体负责制定实施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土地收储、报批、供应、规划编制、执法、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公安、检察院、法院负责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土地违法案件的依法打击和侦办及公益诉讼,积极做好企业债权债务处置盘活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依法落实减税降费等各项税费政策,研究相关税费征管措施,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

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做好企业资金扶持和配合相关部门解决因债务纠纷造成的土地闲置问题。

生态环境局负责园区内环境评价和监督管理保护工作,提出园区内工业企业项目环境指标,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等指标标准。

乡镇政府负责化解企业征地、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等项工作。

(三)压实责任,严格督导考核。

实行“周统计、半月通报、月约谈、年底问责”制度。对工业集聚区存量土地盘活情况按任务完成率进行排序,每月对排序后三名的专班包案领导由领导小组进行约谈;对因工作不力、不支持、不配合造成处置整改工作被动落后的相关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本方案有效期一年。

附件:1、淅川县产业集聚区批而未供空闲土地登记表

2、淅川县产业集聚区未供即用登记表

3、淅川县产业集聚区供而未用闲置土地统计表

4、淅川县产业集聚区低效用地统计表

2021年10月14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14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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