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92800000094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1-09-28 | 废止日期: | 2024-12-02 |
文 号: | 淅政办〔2021〕33号 | 所属主题: | 2021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废弃矿山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淅政办〔202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淅川县废弃矿山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23日
淅川县废弃矿山集中整治百日攻坚
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第二轮督察反馈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增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责任担当,加速推进全县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保护和谐共赢,依据《南阳市公安局、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废弃矿山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宛公通〔2021〕1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守牢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以对破坏生态环境“零容忍”的态度,强力开展废弃矿山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对涉矿山违法行为及刑事犯罪活动开展“全清查、大整治、严打击”,以最坚定的决心、最严格的制度、最有力的举措狠抓责任落实,统筹推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努力建设生态强县。
(二)主要目标。通过百日攻坚行动,摸清全县未进行生态修复的矿山底数、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底数,查证生态修复治理责任主体。坚持“谁破坏、谁受罚、谁修复”的原则,落实“四单一表”机制,在废弃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打击矿山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和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上取得“点上突破、面上进展”的阶段性成果,对违法责任人依法严格查处、追究到位,确保生态修复责任全面落实到位,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环境生态修复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综合治理新局面。矿山民爆物品管理得到全面加强,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力打击整治,治安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和社会治安秩序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主要任务
(一)双向排查,摸清底数
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对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所有采矿权有效矿山、过期矿山、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矿权范围逐一核对,确定非法采矿点、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点范围,并对下发的未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图斑逐一核查,按照“四单一表”模式逐一建立台账,形成问题清单,利用全省废弃矿山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APP上报核查情况。主要排查以下内容:
1.有效采矿权查清是否存在越界开采、是否存在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生态修复方案实施开采和修复问题;
2.过期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是否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等行为;
3.责任主体灭失矿山查清数量、面积、位置及修复责任人,是否进行生态修复,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等行为;
4.非法采矿、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点查清数量、面积、位置、修复责任人,查清是否采取制止措施,对相关责任人是否已经查处到位,是否进行生态修复;
5.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修复项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不按批准设计实施,借生态修复之名违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
6.排查涉爆矿山爆炸物品使用是否合法,废弃矿山及周围区域是否存在私存、遗留爆炸物品等行为。
县公安部门要认真梳理近年来涉矿山110接报警及群众举报线索,认真研判涉矿山刑事案件中的问题线索,通报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工作时限:7月17日至7月31日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
(二)调查取证,严厉打击
在全面澄清底数、发现问题、建立台账的基础上,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对所有矿山安全和生态环境问题进行集中会商研究,对短时间内能够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清单进行分类甄别、调查取证,建立整治台账。
1.对采矿权有效矿山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建立采矿权问题整治台账;
2.对无证矿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借生态修复名义行非法开采之实、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逐一调查核实,查清违法主体、违法事实,建立违法违规问题整治台账;
3.对有证矿山不按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组织实施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和非法采矿点、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点未进行生态修复的,建立生态修复问题整治台账;
4.县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对非法采矿行为立案查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屡禁不止的地方适时开展“磐石”行动,集中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县自然资源部门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县公安机关,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在县自然资源部门协作配合下开展全面调查取证工作,抓紧侦办一批刑事案件,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会同相关部门打掉背后的“保护伞”,最大限度为国家挽回损失,力争全链条打击,务求取得切实成效。对矿山治安乱点,县公安局要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进驻治理,限期改变面貌。对相关行政部门办理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必要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办理涉矿山刑事案件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涉黑恶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构成刑事犯罪的,绝不姑息迁就,涉黑恶犯罪的,要深挖保护伞,做到除恶务尽。对疑难案件要主动与公检法机关沟通协调,统一执法思想和证据标准,依法严惩矿山刑事犯罪活动。同时,对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投案自首、尽早赔偿修复的企业及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依规从轻处罚。
工作时限:8月1日至9月15日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
(三)集中整治,重点修复
1.县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谁开发、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向修复责任人下达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督促修复责任人编制生态修复实施方案,明确修复方式、完成时限等;
2.对拒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及时提请检察机关发送检察建议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加强与县法院沟通协调,促进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快审快判快执行;
3.生态修复责任人要主动落实修复义务,全面进行生态修复施工。对工程量较大,短时间内难以完成的,要明确修复施工完成时限;属地政府要切实发挥监督主体责任,督促修复责任人按时按要求完成修复任务。
4.对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由属地乡镇政府承担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对能够追溯到采矿人的,公安部门可依法立案,由检察部门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督促矿主进行生态修复,因地制宜加强修复绿化,减少和抑制扬尘污染。
工作时限:9月16日至10月31日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废弃矿山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县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废弃矿山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升政治站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将百日攻坚行动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亲自部署、强力推进,确保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规定时间内,迅速摸清问题底数,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县公安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对照行动方案研究具体实施方案,一矿一策,建立责任清单、整治台账,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坚决防止集中整治“走过场”“做表面文章”。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业务指导、积极担当作为,为集中整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强化技术支撑。要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飞、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以及历史监测数据资料,有效追溯和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公安机关要运用公安大数据技术和相关实战应用平台,加强对涉矿山违法犯罪线索的情报研判工作,实现对违法犯罪活动的精准打击、有效整治。
(四)加强协作配合。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2+N”模式,即以县自然资源局和公安局为主,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配合,每周至少召开一次研判通报会,加强研判会商,及时通报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尤其要在信息共享、线索流转、案件移送、检验鉴定等方面取得突破,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集中整治行动顺利开展。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及公益诉讼“三位一体”的废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行刑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当下治”,实现“长久治”。
(五)加强宣传引导。起草发布全县开展废弃矿山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公告,提高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配合集中整治行动的积极性。要全面启动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集中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委、政府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的坚强决心,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推广典型经验,回应社会关切,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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