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7-00015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7-10-27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淅政办〔2017〕25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淅川县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淅川县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12日
淅川县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为解决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问题,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60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宛政办〔2016〕8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
(二)实施主体。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和年度绩效考核,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残联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对象受理、审核、公示、上报等工作。县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资金方案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县残联负责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和办理流程,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扎实做好持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和初审材料复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县户籍和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县户籍和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60元/人/月。
(三)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
(四)政策衔接和依据。1、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的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2、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申领。如在养老服务补贴中对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给予特别照顾的,其特别照顾部分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制度并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制度并以经济状况为标准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因与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目的不一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重复享受。
依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53号)第五条规定建立制度并发放的离休老干部护理费,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
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及护理补贴(津贴),不影响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领。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
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申请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应提供家庭户口本或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等证件的原件供查验,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淅川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淅川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
2、本人2寸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3份。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份);
3、本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3份;
4、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等证件复印件3份;
5、本人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3份(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应在户籍地发放补贴资金的金融机构办理)。
个人申请工作应在2017年2月底前完成。
(二)逐级审核。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相关负责人在其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此项工作应在3月10日前完成。
2、县残联复核。县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及时复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对复核合格的材料,县残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汇总表册转送县民政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材料,县残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原因告知申请人。此项工作应在3月20日前完成。
3、县民政局审定。县民政局救助(低保)股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转社会福利股审核(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原则上均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条件),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县残联并告知原因。此项工作应在3月31日前完成。
(三)时间界定。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其残疾证签发时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其享受补贴的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当月计发;其残疾证签发时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20日之间的,以残疾证签发日期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中较晚的日期为准当月计发;其残疾证签发时间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时间在2016年9月20日以后申请的,从申请之日起当月计发。在今年民政部门组织的低保专项整治中,因不符合低保条件而被取消低保待遇资格的,不享受2017年的困难生活补贴。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其达到一级二级残疾等级的残疾证签发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其享受补贴的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当月计发;残疾证签发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20日之间的,以残疾证签发时间起当月计发;残疾证签发时间在2016年9月20日以后申请的,从申请人申请当月计发。
结合低保专项整治情况,对最终审定合格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县民政局会同残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从4月份开始发放。
(四)动态管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民政局、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补贴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其他条件发生变化的,补贴对象或其委托人要在一个月内主动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有下列情况的,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残疾人死亡;
(二)残疾人户籍迁出县市;
(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四)经举报查实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补贴对象死亡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上报县残联和民政局,自补贴对象死亡之日起次月停发补贴。被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补贴的对象,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要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对经复核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要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停发的补贴予以补发。
(五)定期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组织要按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每年第一季度在相关村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示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补贴对象要及时进行调查审核。
四、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方式
(一)资金来源。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包括省、市补助资金,县财政配套资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按3:3:4的比例分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2:8的比例分担。县财政配套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月核拨。
(二)发放方式。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到其银行账户。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自收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代发金融机构,代发金融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补贴资金转入补贴对象账户,并注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县民政、残联部门要认真组织政策培训,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实施工作;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召开村组干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充分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格管理。对符合申领两项补贴条件的对象,要逐一建立完善个人档案,实行县、乡镇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县民政和残联部门要利用现有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建立完善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更新并及时逐级上报。同时,在申请人主动申报的基础上,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比对机制,对是否具备资格,特别是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进行身份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或保障对象死亡的,一经查实,及时取消申领资格。县民政和残联部门要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管。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中,出现延误上报信息、未能足额及时发放补贴资金等情况,要通报批评,逐级追责。
附件:1、淅川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2、淅川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附件1:
淅川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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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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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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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寸照片 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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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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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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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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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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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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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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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残疾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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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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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其他补贴政策情 况 |
1、老年 □ 2、因公致残 □ 3、离休 □ 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5、工伤保险 □ 6、特困人员供养保障 □ (如享受则在本项后面的□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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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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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证或享受低保其他有效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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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残联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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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残联公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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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局公章
经审查,同意从 年 月计发补贴。
社会救助经办人签字: 社会福利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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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审核。
2.本表一式3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残联、县级民政局各存一份。
3.非残疾人本人申请,应在本表中填写代理人情况。
附件2:
淅川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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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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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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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寸照片 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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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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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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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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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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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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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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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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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残疾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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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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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其他补贴政策情 况 |
1、老年 □ 2、因公致残 □ 3、离休 □ 4、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5、工伤保险 □ 6、特困人员供养保障 □ (如享受则在本项后面的□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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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证复印件粘贴处 |
低保证或享受低保其他有效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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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
残联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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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残联公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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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局公章
经审查,同意从 年 月计发补贴。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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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审核。
2.本表一式3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残联、县级民政局各存一份。
3.非残疾人本人申请,应在本表中填写代理人情况。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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