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7-00026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7-10-27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淅政办〔2017〕37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南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南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宛政办〔2015〕8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4月26日
南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实施意见》要求,牢牢把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面覆盖的步骤积极稳妥推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把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公开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择优方式选择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选取民生关注度高、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养老、教育、就业、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住房保障、残疾人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权责明确,加强监管。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明确公共服务购买方、承接方和受益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健全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多方参与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等,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八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能;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要求,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的前提下,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第四章 购买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救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政管理、三农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政府履职所需技术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贸易纠纷诉讼、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政府本身运作所需辅助性事项。公车租赁服务、机关物业管理服务、会议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中心工作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根据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购买程序及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要结合自身职能和业务需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开展项目论证和遴选工作,合理拟定购买内容和具体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由购买主体随同部门预算申报年度购买计划,并编制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在同级财政部门部门预算批复的购买计划后,应及时组织实施,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验收方式和标准、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支付资金,并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严禁转包行为,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的部门预算要体现本部门购买服务对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购买主体依据预算安排和购买服务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现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确保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和及时调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职能转移事项,配合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三)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信息公示及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五)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应编制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由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论证,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项,建立日常监督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制止纠正影响政府购买服务效益的不规范行为,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利益,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六)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规范,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现象。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建立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六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3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一批)
南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一批)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4类) |
(35款) |
(176项) |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
|
|
|
基本公共教育 |
(9项) |
|
|
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
|
|
教育成果质量评估与监督 |
|
|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与推广 |
|
|
公共教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
公共教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
|
|
学生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
|
|
盲童、聋哑儿童、智障儿童等人群特殊教育 |
|
|
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住宿、学生食堂、医务室服务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服务 |
|
劳动就业服务 |
(18项) |
|
|
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
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服务 |
|
|
政府组织就业公共服务活动 |
|
|
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 |
|
|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
|
委托就业失业的登记 |
|
|
城乡劳动者(包括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创业辅助性工作 |
|
|
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含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 |
|
|
城乡劳动力创业培训(含复转军人、高校毕业生) |
|
|
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援助 |
|
|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及公益性招聘活动 |
|
|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服务 |
|
|
代理单位人才引进调动及落户办理 |
|
|
职业技能鉴定经办服务 |
|
|
创业指导、咨询、创业项目展示与推介 |
|
|
各项社保代理经办服务 |
|
|
高层次人才引进配套服务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劳动就业服务 |
|
社会救助 |
(5项) |
|
|
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包括医疗救助、心理咨询、群众转移安置、救助款物管理等) |
|
|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
|
|
政府开展的社会救助专业人才培训 |
|
|
公益性助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救助服务 |
|
基本养老服务 |
(5项) |
|
|
公办养老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
|
|
养老服务和服务机构评估、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 |
|
|
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培训 |
|
|
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养老服务 |
|
优抚安置服务 |
(4项) |
|
|
残疾军人辅具改造服务 |
|
|
优抚安置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
|
|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优抚安置服务 |
|
基本医疗卫生 |
(10项) |
|
|
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
|
|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
|
|
对灾害事故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辅助性工作 |
|
|
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工作 |
|
|
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交流合作 |
|
|
公共医疗卫生成果推广应用 |
|
|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辅助性工作 |
|
|
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医疗卫生服务 |
|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
(4项) |
|
|
为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 |
|
|
免费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
|
|
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
|
基本住房保障 |
(5项) |
|
|
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与管理辅助性工作 |
|
|
保障性住房信息(房源信息等)征集与发布等辅助性服务 |
|
|
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
|
|
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住房保障服务 |
|
公共文化 |
(8项) |
|
|
优秀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及传承传播 |
|
|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 |
|
|
文物保护的辅助性工作 |
|
|
气象防灾减灾科学知识普及 |
|
|
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作品创作和展演 |
|
|
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
|
|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服务 |
|
公共体育 |
(5项) |
|
|
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服务 |
|
|
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 |
|
|
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
|
|
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体育类服务 |
|
基本公共安全服务 |
(8项) |
|
|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辅助服务 |
|
|
社会治安辅助服务 |
|
|
交通安全辅助服务 |
|
|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服务 |
|
|
气象灾害监测及设备保障 |
|
|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维护管理辅助服务 |
|
|
校园安全辅助服务和校车服务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基本公共安全服务 |
|
环境保护 |
(6项) |
|
|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
|
|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考核、监督检查及环境污染调查辅助性工作 |
|
|
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监测及公共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辅助性工作 |
|
|
生态环境事故鉴定辅助性工作 |
|
|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服务 |
|
交通运输 |
(4项) |
|
|
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 |
|
|
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
|
|
政府委托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交通运输服务 |
|
市政管理 |
(4项) |
|
|
提供城市排污、路灯、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涵洞、防空和防洪排涝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服务 |
|
|
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
|
|
城镇街道公共环境管理服务(含城镇垃圾处理及泔水清运、道路清扫服务,公共厕所管理、清扫等服务 )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环境维护服务 |
|
三农服务 |
(9项) |
|
|
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项目实施与管理 |
|
|
政府委托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 |
|
|
农业气象信息服务 |
|
|
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 |
|
|
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
|
|
政府组织的三农灾害性救助辅助性工作 |
|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
|
|
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工作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事项 |
政府履职所需技术性事项 |
|
|
|
法律服务 |
(7项) |
|
|
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 |
|
|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
|
|
政府法律咨询服务 |
|
|
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 |
|
|
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 |
|
|
司法救助辅助性工作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服务 |
|
课题研究 |
(3项) |
|
|
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通用课题研究 |
|
|
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性课题研究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课题研究服务 |
|
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 |
(5项) |
|
|
立法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
|
|
行政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
|
|
司法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
|
|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调研、草拟、论证工作 |
|
监督 |
(6项) |
|
|
人大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
|
|
行政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
|
|
司法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
|
|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监督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
|
|
重大事项的第三方监督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
|
评估 |
(4项) |
|
|
行政政策的决策风险、实施效果等政策评估服务 |
|
|
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大民生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项目评估服务 |
|
|
自然灾害及重大社会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评估服务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评估服务 |
|
绩效评价 |
(4项) |
|
|
政策实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
|
|
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
|
|
政府行政效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绩效评价服务 |
|
工程服务 |
(6项) |
|
|
公共工程规划与政策研究 |
|
|
公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拟辅助性工作 |
|
|
公共工程安全监管辅助性工作 |
|
|
公共工程的概(预)、结(决)算审核工作 |
|
|
公共工程评价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共工程管理服务 |
|
项目评审 |
(5项) |
|
|
公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专家评审服务 |
|
|
政府资金申报的专家评审服务 |
|
|
政府设立奖项的专家评审服务 |
|
|
重大事项第三方评审服务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评审服务 |
|
咨询 |
(5项) |
|
|
立法咨询 |
|
|
技术咨询 |
|
|
司法咨询 |
|
|
行政咨询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咨询服务 |
|
技术业务培训 |
(2项) |
|
|
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技术业务培训服务 |
|
审计服务 |
(2项) |
|
|
重大事项第三方审计服务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审计服务 |
|
行业调查 |
(7项) |
|
|
政府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 |
|
|
政府组织的经营状况调查 |
|
|
政府组织的社会诚信度调查 |
|
|
政府组织的服务满意度调查 |
|
|
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情况调查 |
|
|
政府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服务 |
|
行业统计分析 |
(3项) |
|
|
行业统计指标研究、制订等辅助性工作 |
|
|
政府组织的行业发展评估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统计分析服务 |
|
贸易纠纷诉讼 |
(1项) |
|
|
贸易政策咨询纠纷受理 |
|
处理行业投诉 |
(3项) |
|
|
政府设立的行业投诉举报热线、网站平台的维护 |
|
|
申诉受理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产品质量) |
|
|
行业管理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其他 |
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
政府本身运作所需辅助性事项 |
|
|
|
公车租赁服务 |
“购、用、养、修”服务 |
|
机关物业管理服务 |
行政事业单位物业服务 |
|
会议服务 |
(5项) |
|
|
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
|
|
经贸活动、展览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
|
|
展览活动组织设计和实施 |
|
|
经贸活动项目对接、汇总和跟踪服务 |
|
|
其他政府委托的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
其他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
其他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
其他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印发
(共印100份)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