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7-00036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7-10-27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淅政办〔2017〕51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淅川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淅川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5日
淅川县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保护范围及规定
第三章 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
第四章 防汛度汛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南阳市贯彻落实<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的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 县财政统筹解决小(1)型水库的管护经费;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小(2)型水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问题;县乡两级要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小型水库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 县水利局小型水库管理中心负责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①对全县在册小型水库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开展业务技术指导工作;②对全县小型水库工程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县公安、财政、国土、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由县水利局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座小(1)型水库由县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2)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确定一名政府领导为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由县水利局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县水利局小型水库管理中心是小(1)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共7座),乡镇政府为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共16座)。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①承担本辖区内小(2)型水库各项管护责任,是本辖区内小(2)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工程维修养护、防洪度汛、水事纠纷的责任主体;②明确本辖区内小(2)型水库管理机构或管护人员及职责,制定各项管护制度及管护措施;③筹措小(2)型水库管护经费,每座不少于3万元;④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小型水库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划定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解决管理范围内的水事纠纷。
第二章 管理保护范围及规定
第八条 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米延长线之间;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
(二)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大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米不超过100米的区域。
本次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是在1984年划边定界的基础上复核并划定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现划范围小于原划定范围的应按原划定范围,大于原划定范围的,则按本次划定范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县水利局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县水利局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的运用,应当在保证安全和河流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防汛抢险和抗旱调度,不得污染水库水质和破坏生态环境。
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乡镇政府管护的小型水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由乡镇政府报县水利局小型水库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在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多种经营活动,按照管理权限,需征得县水利局小型水库管理中心和乡镇政府同意并报县水利局备案。实施经营过程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等有效措施。饮水水源水库由县水利局划定水源保护区,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或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若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必须采用无公害自然养殖,必须保证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承包经营者不得阻挠生活用水及农业灌溉。
第三章 运行管理及维修养护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须经县水利局培训合格后上岗。县管水库管护人员按每座不少于3人配备。乡镇政府管理水库的管护人员按每座不少于2人配备,由县水利局统一组织对其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十四条 县乡两级财政要把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管理经费保障制度。工程养护经费可参照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点)》标准核定,也可按每座小(1)型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养护经费每年不少于5万元,小(2)型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养护经费每年不少于3万元。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管护主体应当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编制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对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对水库安全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当限期除险加固;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措施或者其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用。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检查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主要职责:
(一)按水库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包括巡视检查制度、值班制度、养护制度、设备维修制度,做好水库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做好水库工程管理档案记录;
(二)维修养护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库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库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
(三)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要坚持巡视检查,通常汛期每天至少检查一次,非汛期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管理登记簿,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违反水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应遵循“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小型水库工程养护应做到:
(一)保持坝体完整,坝体、坝面如有坑洼或裂缝应做好记录,查明原因,及时修补和做好处理工作;
(二)保持坝坡排水畅通,及时清除坝坡的杂草和积水,不能因此妨碍大坝的安全监测;坝坡杂草高度不得超过10cm,混凝土护坡不得有植物滋生;
(三)保持溢洪道畅通,不得堆放弃物或人为缩小过水截面;
(四)保持启闭设备开、关灵活可靠,各连接件完好无损、做好机件润滑和除锈防锈工作,丝杆经常涂抹防水油脂,每月定期进行一次清洗保养;
(五)保持输水洞畅通,进水口应采取措施防止堵塞洞口。出水段要保持沟渠畅通无淤积,及时清理淤积砂土和杂草枯枝;
(六)保持水情观测设施(观测井)、管理房和水库警示牌、标志等设施完好;
(七)保持进库防洪道路畅通,路面平整。
第四章 防洪度汛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组织制定《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水库度汛方案》等小型水库汛期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依法报县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汛期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障水情传递、报警和有关单位之间通讯畅通。
水库防洪度汛应备足防汛物料,备齐抢险工具和器材,确保防洪道路畅通,及时清除行洪障碍物,及时掌握气象信息,做好防汛值班工作,保证各项防汛准备工作落实到位,做好防洪抢险准备,拟定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
第二十一条 在汛期,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应当根据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调度运用,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水利局和县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危险时,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水管理:
(一)根据水库工程设计标准或工程现状,结合水情,选择最优的调度方案,合理安排兴利除害关系,在确保工程安全的情况下,综合利用水利资源,发挥工程最大效益;
(二)在不影响防洪的前提下,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统筹兼顾农业生产用水和多种经营活动取水需要;
(三)根据季节降雨特点有计划地做好水库的蓄水和供水工作,在汛后要控制水位下降速度,保证大坝稳定;汛末期要保持一定的蓄水水量,以备次年春耕用水;
(四)闸门启闭由水库管理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启闭设备;
(五)水库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其经济利益为由违反计划超限蓄水或腾空库容,不得阻挠水库管理人员执行水库调度计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小型水库内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县水利局审查同意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由县水利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经营活动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防汛抢险和抗旱调度,污染水库水质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水库主管单位可终止合同。
第二十六条 县水利局及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管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或者管护人员的;
(二)发现水库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库调度运用的;
(四)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小型水库管理职责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印发
(共印50份)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