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版

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全文检索
索引号: XC412927-02-2017-00052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7-10-27 是否有效: 失效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10-27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767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规范全县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宛政办明电〔20171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农村特困供养服务工作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是县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兴办的,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农村特困人员是指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

加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是关爱农村特困人员的民生工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关怀”老人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党和政府关心农村最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亲民爱民之策。各级各单位要按照“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细化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全面提升全县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水平,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网络,将我县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成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二、明确目标,切实改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保障条件

1、科学制定标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相适应,突出标准制订的科学性。及时按照省、市要求调整供养标准,落实特困人员中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人员的护理补贴。

2、配齐工作人员。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工作人员与全自理供养人员不低于1:10、与半自理供养人员1:4、与全护理供养人员1:1.5比例配置。负责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其他工作人员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要具备责任心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综合素质较好、乐于吃苦、甘于奉献、年富力强等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上岗。所有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到龄后要离开工作岗位,不能超龄继续工作。

3、保障人员待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工资实行县、乡两级财政分级负担,并纳入财政预算。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同时,要认真落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待遇,维护其合法劳动权益。

4、落实工作经费。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日常管理经费列入县乡财政预算,用于改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条件及补助奖励工作人员。

5、强化医疗保障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做到“四配一建”,即配备专(兼)职医护人员,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配齐常规药品,建立健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对象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设立卫生室或卫生服务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与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定时巡诊、体检,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供养对象小病能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医治,大病能够在医院及时救治。

三、规范管理,全面提升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服务水平

1、完善日常管理制度所有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和完善日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管理、食品卫生、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文体活动、安全保卫、出勤签到、值班巡逻、护理服务、外出请销假、院民委员会等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要设立院务公开栏,全面推行院务公开、财务公开、奖励公开制度,积极推动星级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创建工作。

2、建立定期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岗位责任意识,明确并完善院长、工作人员、护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依岗定人、依岗定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每半年进行一次测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次信任测评达不到50%以上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院长或其他人员,应予以调整或解聘;对工作业绩差、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健全安全监管制度各乡镇和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明确各单位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科学处置突发事件。要加大安全知识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饮食卫生、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安全用电等易发安全事故方面的教育,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栓、扑火沙袋、消防水桶等器材,加强应急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建立定期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各乡镇每月、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要对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分别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4、完善供养协议各乡镇要与入住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人员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书》,明确乡镇、村委、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各方权责和财产、遗产的处理办法。特困人员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收益归该特困人员所有。

5、强化服务培训。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建立经常化、制度化的培训机制,培养和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做到“爱心、热心、诚心、耐心、细心”,带着对服务对象的深厚感情做工作,把服务对象的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管理严密周到,服务细致入微。

6、重视心理干预加强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看护,密切关注他们的思想状况和身体状况,有针对性地对情绪不稳定人员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确保情绪稳定、心理健康。要及时化解特困人员之间、特困人员与工作及服务人员的矛盾,确保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人际关系融洽。特困人员可以自主选择供养形式,但患有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的特困人员应当分散供养。

7、建立院办经济制度各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在落实国家特困人员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创新思路,发展生产,以副补院,力争蔬菜、副食品实现自给,并获取一定的生产经营收入。生产经营的收入可以安排部分资金奖励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四、加强整合,积极探索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管理

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着重解决供养机构“数量多、规模小、环境差”等问题,加大对现有供养机构整合、改造和建设力度,撤并远、散、小供养机构,原则上每个乡镇保留一个中心供养机构,确有必要也可保留分院。一是对全面提升改造的供养机构必须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达到安全要求;二是对原来规模小、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全部关停或重建。三是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妥善安置好集中供养人员后,整合到附近达标的供养机构。

整合过程中要加强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全县供养机构撤并整合工作,今后对不符合安全规范和设立条件的供养机构一律不予审批和建设。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五、强化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县民政部门要将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作为最基本的民生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实施,建立政府主导、乡镇主管、民政指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运行工作机制。各乡镇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水平;要加强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敬老爱老氛围,倡导社会各界采取多种方式关心、关爱农村特困人员。

2、明确部门职责县直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县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业务主管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指导乡镇抓好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审批,编报基本建设计划,并根据计划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具体指导和检查验收;住建部门要对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房屋院舍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要按程序报建,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保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好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经费;国土部门要将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水利部门要把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饮水问题列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优先解决;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绿化的技术指导;规划部门要明确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将其纳入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把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出入道路纳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范畴,统一规划、建设、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卫计部门要督促乡镇卫生院在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设立医务点,开展健康体检和定期巡视;电力部门对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生活及非经营性生活附属服务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电价,落实用电的优惠政策;残联要指导各乡镇加快推进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为残疾人员提供康复服务;编办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县体育中心负责解决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老年体育健身器材问题;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安监、人社、农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3、强化督导检查县政府督查室要将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要加强对特困人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假、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017731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31日印发

(共印100份)

【打印正文】
分享到:
×

用户登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