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7-00067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7-10-27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构建“政银担”支农联动机制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淅政办〔2017〕83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淅川县构建“政银担”支农联动机制
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淅川县构建“政银担”支农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22日
淅川县构建“政银担”支农联动机制
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政银担”支农联动机制,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构建“政银担保投”支农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办公的通知》(宛政办〔2017〕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综合运用政策性担保等政策手段,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放大政策效果。
2、发挥优势。强化政府与银行、担保等机构的契合作用,银行和担保机构积极创新产品,发挥各自专业优势,以业务职能合理界定各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支持合力。
3、风险共担。根据各方功能定位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分散融资风险。
(二)目标任务
通过构建“政银担”支农联动机制,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优化农产品供给结构,延展农业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质量,培育发展农业新业态。
二、运作模式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具体就是通过和河南省农信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信”)、合作银行构建“政银担”三位一体模式。由政府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注入不低于400万元的风险补偿金,省农信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合作银行按照10倍比例放大投放贷款,三方按照4:4:2的比例共担风险。
三、工作流程
(一)组建“淅川县新型农业经济主体项目库”。县财政局牵头负责组建项目库,县农业局、农办、扶贫办、林业局、畜牧局、水利局、农机局等涉农单位及各乡镇政府、合作银行、省农信担保公司推荐,新型农业经济主体主动申报。纳入项目库的新型农业经济主体需综合考量其资产规模、内部管理、经营水平、社会信誉等因素,项目库动态管理,名单定期更新。
(二)贷款发放和管理
1、贷款对象和条件
(1)重点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市场前景较好、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从事粮食适度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济主体,暂不接受非农产业申请。
(2)借款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2年以上,有相关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有较为健全的食品质量与安全控制措施。
(3)从事畜牧养殖业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申请贷款需提供环评备案和批复、动物防疫合格证等手续。
(4)得到乡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农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以上称号,经营项目获得县级以上财政奖励扶持的,优先推荐合作银行贷款。
2、贷款担保
(1)联合授信。省农信和合作银行按照各自客户准入标准、贷款审查审批标准、贷款金融限制等条件,分别独立调查、审批,终审意见一致后,对借款主体提供担保业务。
(2)见贷即保。合作银行授信金额原则上在50万元(含)以下、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的项目,由合作银行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省农信提供担保。
3、贷款要素
(1)借款担保及授信额度单户不超过200万元。
(2)贷款利率:合作银行按照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省农信担保公司在合作期间为借款主体提供担保所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2%/年,借款主体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不超过8%/年,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相应利率随之调整。
(3)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宽限期限最长6个月)、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仅限贷款期限在12个月〈含〉以内的贷款)。
4、风险补偿。按照《淅川县财政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三位一体”支农新模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导工作推进、贷款落地。
2、强化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立足职能,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筹集、拨付和管理,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建贷款项目库;县农业局、农办、扶贫办、林业局、畜牧局、水利局、农机局等涉农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及合作银行要严格把关,筛选推荐符合政策要求的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纳入项目库。合作银行负责推荐项目的受理、调查与省农信担保公司的沟通衔接,发放贷款。
3、强化资金监管。合作银行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贷款工作进度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定期牵头组织农业、林业、畜牧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合作银行对贷款实施情况加强监管,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附件:1、淅川县“政银担”金融联动支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淅川县财政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附件1
淅川县“政银担”金融联动支农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 名 单
组 长:方建波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秦振才 县政府党组成员 产业集聚区副县级干部
罗建伟 县政府副县级干部
刘 现 县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范金强 县政府金融办主任
杨景娥 县政府办机关党委副书记
张淅强 县财政局局长
石成宝 县扶贫办主任
李书学 县委农办主任
严国良 县农业局局长
武建宏 县林业局局长
赵红伟 县水利局局长
石建坤 县畜牧局局长
杜连兴 县农机局局长
宋 辉 县人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余 洋 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余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附件2
淅川县财政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构建“五位一体”支持模式 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财农〔2016〕189号)精神,为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调控引导作用,吸引、撬动更多金融资本投入我县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领域,破解我县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难题,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设立县级财政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为规范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是指引导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信”)等金融机构为县内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并对担保风险给予一定补偿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优化服务与防控风险相结合、加强监督与推进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农信按照实际转入其专户的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放大6-10倍的额度,为县内农业经营主体在合作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五条 县政府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结合县内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和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以及省农信业务风险防控、服务农业经营主体等情况分批转入,委托省农信负责管理。
第二章 服务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主要服务对象包括: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国有农(林)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服务范围限定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为防控风险严控担保额度,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借款额度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项目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符合以上标准的担保额不得低于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项下总担保额的70%。
第七条 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不得开展任何非农业务,谨慎开展单个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规模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先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实施农田基础设施等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项目,单个经营主体担保贷款不得超过1000万元,特别是对跨行业、混业经营的龙头企业要加大风险识别,严格控制担保额度和担保规模。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八条 县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三位一体”支农新模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推荐、项目具体运作等相关问题。
第九条 省农信负责对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选择合适的银行金融机构,推动合作银行积极开发适合县域农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信贷流程,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原则上农业经营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担保费率及其它各项之和)控制在8%以内,制定农业融资担保基金的项目操作细则。
第四章 项目风险补偿机制
第十条 农业信贷担保项目所发生的代偿风险由省农信、合作银行按照约定比例分担。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对省农信担保为县内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发生的代偿给予补偿,补偿比例为违约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40%,补偿金额以实际转入省农信担保专用账户的金额为限。
第十一条 当农业经营主体出现违约时,合作银行向省农信出具《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省农信应承担部分,由省农信直接转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应补偿省农信的部分,由省农信扣划,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补偿资金扣划告知函》。
第十二条 各方补偿、代偿后,以省农信或合作银行为主,负责向违约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追偿,领导小组应协调相关部门给予积极协助。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省农信及合作银行各自的风险补偿、代偿比例分别退还到各方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补偿、代偿比例各自负担,具体实施方式按照各方协商一致的方案执行。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不得享受政府相关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 省农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自觉接受县审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农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前,依据县政府与省农信担保及相关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政银担”联动支农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已开展的业务仍按照原协议履行,已经转入省农信的风险金和已办理的上述协议项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应由县政府承担的风险补偿按本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后新开展的业务按照县政府与省农信担保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淅川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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