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效日期: | 2017-10-27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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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淅政办〔2017〕89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淅川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淅川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修订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24日
淅川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在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得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淅川县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县政府领导下,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定本预案和组织实施。在具体实施时,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
1.4.2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积极配合、密切合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到快速应急反应。
1.4.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处置森林火灾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原则,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1.4.4预防为主、紧急应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4.5 属地为主、联动配合。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属地为主、联动配合、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森林火灾等级
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1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它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2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3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4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3.1.1 县政府成立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1.2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3.1.3 预案启动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快速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3.2 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3.2.1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组成:由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领导、县人武部领导、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发改委、教体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卫计委、广电中心、城管局、总工会、妇联、团县委、旅游局、气象局、科技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火办)设在县林业局,承担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3.2.2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开展森林火灾发生趋势会商,编制和修订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研究建立监测预警支持系统、火灾扑救指挥信息系统和应急保障体系;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运输等问题;监督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案件查处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审查批准县防火办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承担县政府和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3.2.3 县防火办职责:负责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及时报告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林火监测预警机制和火灾扑救指挥信息系统;指导应急扑火专业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落实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向省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根据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3.2.4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火灾扑救中的紧急会议,向市政府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
县人武部:参与森林防火重大决策的研究和制定,指导全县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的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协调驻县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扑救工作。
县委宣传部:跟踪掌握火灾现场信息,根据火灾扑救工作需要确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火情信息,组织宣传报道工作。
县农业局:督促指导农村完善火源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疏导农业生产用火;负责协调做好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与转移工作,搞好灾后农业生产。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进行预测预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相关保障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对森林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建立专项防火档案,并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并履行县防火办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持火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扑火救灾交通畅通;必要时协调公安消防部队参与灭火。
县司法局:协助、指导开展森林防火法制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区和旅行社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将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纳入导游提示游客内容;建立旅游区森林防火责任制,协助搞好旅游区森林防火的基础设施建设;发生森林火灾时督促旅游区组织人员疏散。
县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与社会救济工作,协助做好灾民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教育和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痴呆等智障人员的用火安全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森林防火特种车辆免收通行费的实施和监管;配合森林防火部门搞好公路沿线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修建通往灾区临时公路和运输扑救物资、人员,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涉及县级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的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并将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扑救高新技术及手段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扑救效率。
县监察局:负责对不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制和在火灾扑救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县人社局:参与对各部门、各单位和人员在火灾扑救中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奖励火灾补救有功人员。
县广电中心: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通过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及时宣传报道森林防火工作动态,按有关规定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通信联络,确保火灾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
县粮食局:负责灾民的粮食调配和供应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经费,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扑火队伍装备、扑火物资储备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及发生森林火灾时的人员疏散等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做好林区学校师生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县卫计委: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遇有大批重危伤员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县气象局:及时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及有关气象资料;及时提供火情监测信息,随时掌握和提供火场及周边天气情况。必要时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配合森林防火部门开展林火管理研究。
团县委:负责做好全县共青团员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3.3 扑火指挥
3.3.1前线指挥部组成: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在森林火灾现场临时成立前线指挥部,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前线指挥部总指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和火灾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设立相应的火场应急工作组。
3.3.2前线指挥部及其各工作组的职责:前线指挥部负责火灾现场统一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的处置和扑救,各工作组主要职责如下:
调度指挥组:全面掌握并及时报告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各部门落实扑火力量调动、物资调配、通信联络、火场监测、火案查处等具体处置措施。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安局、人武部、林业局。
后勤保障组:做好火灾扑救中的食品、饮水、燃油、电力、被褥等物资供应和通信联络工作,协调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等。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商务局、人社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
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火灾扑救中的医疗救护以及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责任单位:县卫计委。
宣传报道组:按照国家对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根据火灾扑救工作需要,确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火情信息,组织宣传报道工作。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广电中心。
业务咨询组:负责火环境、火行为分析,并对火灾态势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火灾扑救方案;开展火灾调查、火灾损失评估,做好处置绩效评价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决策支持。责任单位:县林业局、气象局。
4、预防和应急措施
4.1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4.1.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媒体联动、教育渗透、全民参与”的要求,突出宣传重点,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4.1.2建立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强化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宣传教育职能,加强村民(居民)委员会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建设,从各个层面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使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全覆盖,无盲角,无死角。
4.1.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进林区、进村宅、进单位、进学校、进风景旅游区”活动;结合普法教育,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充分利用每年11月份的“森林防火宣传月”,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防火科普知识、森林火灾扑救和安全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先进典型宣传和森林火灾警示教育。
4.2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以下森林防火基础设施:
4.2.1建设火险预警、火情监测瞭望设施;
4.2.2在林内、林缘以及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建设蓄水池,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防火林带,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
4.2.3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车辆、森林防火物资和通信器材等;
4.2.4修筑森林防火道路和建设防火阻隔系统;
4.2.5建立森林防火指挥调度和信息处置系统等。
4.3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3.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装备。
4.3.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3.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林区所有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经营者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或群众森林消防队。加强后备扑火力量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
4.3.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为所属的森林防火专职人员和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4.3.5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物资的储备,确保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
4.3.6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和《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要求,保证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
4.3.7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及国有林场要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根据需要及时发布火情调度信息,为扑火指挥决策提供辅助信息支持。
4.3.8县气象局要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人工增雨(雪)等;县防火办要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信息,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提供技术、智力支持。
4.3.9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森林防火岗位技术培训,组织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不断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要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森林消防突击队和群众扑火队的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作应急、协同应急能力。
5、监测、预警和报告
5.1森林防火常规信息的监测与收集
5.1.1县防火办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切实加强对可能影响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的常规信息的监测和收集。
5.1.2县防火办要建立森林火灾常规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常规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常规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
5.1.2.1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主要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
5.1.2.2区域内重点防护林、原始森林、天然次生林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的面积及分布情况;林区重要基础设施、居民地、学校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林区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情况。
5.1.2.3林区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信息。
5.1.2.4森林扑火力量的组成、分布情况,森林消防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情况,上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和相邻地区可用的火灾处置应急物资情况。
5.1.2.5可能影响火灾扑救的不利因素。
5.2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在森林防火紧要期,县气象局要组织专家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火险趋势报告,并制作全县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县电视台向全县发布。县广电中心要在县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县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气象局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必要时向火场派出携带移动监测和预报设备的相关气象服务人员。
5.3预警与响应
5.3.1森林火险等级。森林火险是森林可燃物受天气条件、地形条件、植被条件、火源条件影响而发生火灾的危险程度指标。森林火险等级是将森林火险按森林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和蔓延程度进行等级划分,表示森林火灾发生危险程度的等级,通常分为一至五级,其危险程度逐级升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森林火险天气等级分为五级:
一级:没有危险,林内可燃物不能燃烧;
二级:低度危险,林内可燃物难以燃烧;
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
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
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
出现第五级森林火险等级时,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高危火险警报,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工作。
5.3.2预警分级。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5.3.3预警发布。县防火办和气象局要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和广播、电视、互联网、短信等渠道向涉嫌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5.3.4预警响应。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要落实主要领导及24小时值班制度;各检查站要设岗设卡,严防死守,加强火源管理;护林员要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等;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
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况对预警地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3.5火情监测。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切实加强火情监测,24小时密切监视火情动态。县防火办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卫星林火监测系统的监测报告及各地监测的火情,及时详细掌握热点、火点的发生地点、规模及变化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以便采取措施处置。
5.4信息报告
5.4.1报告的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要求。各地监控站(点)、防火嘹望台、检查站、巡护人员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当地防火办报告。防火办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并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灾情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及其它需要市政府组织扑救的森林火灾,要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防火办。
5.4.2报告内容。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5.4.3报告渠道。县防火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森林火灾报警电话,面向社会公开。
5.4.4报告要求。报送、报告森林火情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少报。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发现火情后,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要立即上报县防火办,并启动乡镇森林火灾应急案,同时根据火情态势由乡镇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率工作组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会同当地村委会,全面负责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且火灾发生后3个小时内未能控制的,或发生跨乡镇森林火灾的,或发生在县(区)域边界森林火灾的,或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原始林区、国家重要设施等敏感地区、高危火险区的,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立即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火场设立县级前线指挥部,全力组织扑救。8小时内火灾仍未得到控制的,或发生跨县(市、区)森林火灾时,县防火办应立即向市防火办报告。
6.2响应措施
县级预案启动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应迅速召集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组织到位、扑火队伍到位、保障物资到位。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 现场指挥。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成立县前线指挥部,设立若干工作组,按照《国家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开展工作。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区域,成立分区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发布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分区指挥部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6.2.2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
6.2.2.1扑火力量的组成分为三个梯队:
第一梯队:由火灾发生地村(居)委会、森林经营管理单位等组织基干民兵、青壮年群众义务森林消防队就近及时进行扑救,力争把森林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
第二梯队: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干部、森林消防突击队担任。
第三梯队:由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县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驻县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担任。
6.2.2.2扑火力量调动程序。当地义务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村(居)委会、乡镇政府负责,县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驻县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由县扑火前线指挥部调动。当需要增援扑火力量时,由县扑火前线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被调集单位组织实施。
6.2.2.3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运输。以自运为主,特殊情况由县交通局协调,指定运输单位运输。
6.2.3火灾处置。
6.2.3.1扑救火灾。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应立即就近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其他乡镇扑火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扑救森林火灾的具体措施和规范化要求,按照本预案的“扑火指挥与扑救方案”条款和《河南省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执行。
6.2.3.2 重点部位保护。对重要设施、居民地等重点部位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点林区,要集中优势力量,提前开设隔离,全力消除威胁,实施重点保护,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6.2.3.3人员疏散安置。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事发地政府要掌握林区受威胁村落、林场及重要设施分布情况,及时开设防火隔离带等阻火措施,依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及重要财产撤至安全地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医疗保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2.3.4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协调当地卫生部门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的受伤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由县卫计委组织力量予以支援。
6.2.3.5物资使用。扑火抢险所需物资由前线指挥部及其后勤保障组协调发改等部门负责调集。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前线指挥部可使用、征用、调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6.2.3.6应急通信。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络的基础上,通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信息通畅。
6.2.3.7生活保障。由火灾发生地政府负责应急扑救人员必需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6.2.4扑救原则。
6.2.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在扑火过程中,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形地貌、风力风向、气温等因素,时刻注意观察火势的变化,既要避免林区群众伤亡,又要避免扑救林火人员伤亡。保证居住地、重要设施和军事设施的安全,保证重要森林资源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6.2.4.2科学扑救、积极消灭原则。前线指挥部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扑火救灾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扑火战略上采取“围、阻、打、清”相结合,依靠阻隔灭火、以水灭火、机械灭火等间接灭火手段尽快控制火场蔓延,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扑火战术上,采用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理,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全面围控火场后,集中力量突击扑灭明火点,分段彻底清理。
6.2.4.3以专为主、合理用兵原则。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与群众森林消防队相结合。
6.2.4.4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原则。要派出火场督查组,深入林区和火场,加强督促检查,用GPS(全球定位系统)为各扑火队伍定位,分段包干,明确责任人,落实扑救、清理、看守责任。
6.2.5新闻报道。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发布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等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重大事件由县政府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核,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发布。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要经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方可播发。新闻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前线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6.2.6应急结束。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当地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火场看守,及时清除余火,消除隐患。经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现场查实后,报请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急状态。
7、善后处置
7.1火场看守
明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总扑火力量1O%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7.2火案查处
扑救森林火灾的同时,森林公安机关要组织精干力量侦破火灾案件。对肇事者依法做出处理。
7.3灾民安置、灾区防疫及灾后重建
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妥善做好灾民安置、灾区卫生防疫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不发生人、畜疫情。灾情特别严重的,可向县政府提出赈灾申请。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4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五天内,火灾发生地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灾害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专项火灾档案,提出灾后恢复的意见和建议;规范填写《森林火灾调查报告》报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7.5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按照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要求时限报送。应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应急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汲取的教训并提出整改建议,在2周内向县应急办提交专题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要同时上报市林业局和县委、县政府。
8、保障措施
8.1扑火前线指挥部保障
扑救重大森林火灾,启动县级预案时,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要靠前指挥,及时成立县前线指挥部,根据火场地理位置,依托林场、乡镇、居民点和移动航站、临时航站,选择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的地方设立扑火指挥场所。
8.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救灾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设备,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等通信网络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救灾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8.3应急支持与保障
8.3.1扑救经费保障。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的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8.3.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县、乡两级护林防火指部要根据防灭森林火灾的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扑火物资和扑火装备。
8.3.3扑救队伍保障。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1支30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做到有基地、有经费、有装备;县林业局要组建一支30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以森林景观为主的风景旅游区要建立一支10人以上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林区各乡镇要以机关、单位预备役民兵、护林员为主体及青壮年干部职工组建2支(每支30人以上)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各村要组建1支30人以上的以预备役民兵为主体和青壮年群众组成的义务森林消防队。
8.3.4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发生森林火灾后,要加强后勤保障,准备充足后勤物资、生活用品。有关乡镇要组织有经验的医生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组,及时为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服务。需要县支援的,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解决。
8.4技术储备与保障
为保证有效扑灭森林火灾,要组织林业、森林防火、气象、通信、公安、科技等行业的专业人员成立森林火灾研究小组,研究山地森林火灾的扑救实战方法,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要充分运用计划烧除、人工降雨增湿等高科技手段,做好对森林火灾的预警和紧急处置工作,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损失。
8.5宣传、培训和演习
要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宣传安全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的常识,提高全民的防火意识。建立分级培训的体系和机制,培训合格的林火管理人员和扑火指挥员。按“学为用,练为战”的原则,加强对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训练和实战演练。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淅川县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县防火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每3—5年组织进行一次评估,适时组织修订,经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后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发布,并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2奖励与责任追究
9.2.1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以上护林防火指挥机构予以奖励。
9.2.1.1及时、准确提供森林火灾信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9.2.1.2参加扑火救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物安全,表现突出的;
9.2.1.3在执行扑火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9.2.1.4为火案侦破提供准确线索或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重大贡献的:
9.2.1.5因扑火救灾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善后处理。授予烈士称号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申报办理。
9.2.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2.2.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9.2.2.2故意发布虚假火灾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9.2.2.3在扑火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9.2.2.4负责扑火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
9.2.2.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9.2.2.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9.2.2.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9.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火办负责解释。
9.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录
10.1 淅川县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机构图
10.2 淅川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录10.1
淅川县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机构图
县政府办 |
县武装部 |
县委宣传部 |
县林业局 |
县公安局 |
县人民检察院 |
县人民法院 |
县发改委 |
县教体局 |
县监察局 |
县民政局 |
县司法局 |
县财政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农业局 |
县卫计委 |
县广电中心 |
县城管局 |
县总工会 |
县妇联 |
团县委 |
县旅游局 |
县气象局 |
县科技局 |
县移动公司 |
县联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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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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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应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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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护林防火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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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前线指挥部 (县、乡政府联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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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度 指 挥 组 |
后 勤 保 障 组 |
宣 传 报 道 组 |
医 疗 救 护 组 |
业 务 咨 询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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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
组长 |
组长 |
组长 |
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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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县长 |
县财政局负责人 |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
县卫计委负责人 |
县林业局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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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0.2
淅川县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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