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效日期: | 2017-10-27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通知
淅政办〔2017〕84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领导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
责任追究制度》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领导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3日
领导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政府决策行为,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决策过错行为,追究行政人员的行政决策责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决策者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六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分管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是指具体承办决策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是指行政机关分管该工作的负责人;批准人,是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三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做出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给予行政警告,调离工作岗位,停职,行政记大过处分,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开除,行政降级以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为监察机关。
第十七条 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八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责任人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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