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8-00001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8-01-23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保留县直部门各类证明事项的通知
淅政办〔2017〕91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取消和保留县直部门各类证明事项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解决企业和基层群众“办事难”问题,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3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保留市直部门各类证明事项的通知》(宛政办〔2017〕73号)要求,紧紧围绕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持续开展“减证便民”工作。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县直相关单位各类证明进行全面规范和清理的基础上,经依法审核确认,县政府决定取消各类证明94项,保留9项,现予以公布。
对公布取消、保留的各类证明,县直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没有列入保留清单的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办事、创业过程中提供。确需增加证明材料的,必须提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核确认,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保留清单,并在全省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公布。
附件:1.淅川县直相关单位取消的证明清单
2.淅川县直相关单位保留的证明清单
2017年10月25日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1:
淅川县直相关单位取消的证明清单
序号 |
县直单位名称 |
证明名称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清理意见 |
清理后的办理方式 |
1 |
县民政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办理社团登记 |
取消 |
函调公安部门或信息共享办理 |
2 |
残疾证明 |
县残疾人联合会 |
办理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 |
取消 |
提供残疾证 |
|
3 |
重病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办理低保、特困人员供养 |
取消 |
提供病历及相关材料 |
|
4 |
户籍注销证明 |
公安机关 |
办理孤儿救助 |
取消 |
提供加盖户籍注销印章的户口本 |
|
5 |
火化证明 |
殡葬机构 |
办理孤儿救助 |
取消 |
提供火化证 |
|
6 |
父母病故证明 |
村(居)民委员会或参保单位 |
办理孤儿救助 |
取消 |
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办理 |
|
7 |
未领取护理补贴(津贴)证明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 |
取消 |
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办理 |
|
8 |
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
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取消 |
单位提供法人证书,个人提供相关证照 |
|
9 |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住建部门 |
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取消 |
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
|
10 |
房屋权属证明 |
房管部门 |
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取消 |
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等有效证件资料 |
|
1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证明 |
公安机关 |
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取消 |
提供相关凭证和资料 |
|
12 |
县民政局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证明 |
公安机关 |
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取消 |
提供相关凭证和资料 |
13 |
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
县级以上医院 |
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取消 |
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 |
|
14 |
资金来源证明 |
金融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 |
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取消 |
提供银行资信信息或验资报告 |
|
15 |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证明 |
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 |
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取消 |
提供有效证件、凭证等资料 |
16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火化证明 |
殡葬机构 |
办理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发放 |
取消 |
提供火化证 |
17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
生产厂商 |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 |
取消 |
不再提供 |
18 |
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证明 |
人社部门 |
办理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 |
取消 |
提供相关材料 |
|
19 |
县水产管理局 |
健康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办理船员证 |
取消 |
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 |
20 |
县房产管理中心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 |
工程监理机构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
取消 |
提供相关材料 |
21 |
竣工验收证明 |
住建部门 |
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 |
取消 |
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
|
22 |
无房证明 |
房管部门 |
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 |
取消 |
改为单位内部确认 |
|
23 |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
施工单位或住建部门 |
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与使用审核 |
取消 |
建筑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住建部门的竣工备案报告。 |
|
24 |
县房产管理中心 |
维修资金公示证明 |
工程监理机构 |
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与使用审核 |
取消 |
提交公示相关资料及照片 |
25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聘用证明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办理医师执业注册 |
取消 |
提供相关证照和材料 |
26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机关 |
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取消 |
函调公安部门或信息共享办理 |
|
27 |
医疗机构用房合法使用证明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
取消 |
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等有效证件资料 |
|
28 |
母婴保健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办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
取消 |
提供考试合格证 |
|
29 |
健康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办理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 |
取消 |
办理医师执业注册不再提供;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提供县级医疗机构体检报告 |
|
30 |
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
办理医师执业注册 |
取消 |
提供考核合格证 |
|
31 |
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证明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取消 |
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培训和考核情况的相关材料 |
|
32 |
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
公共卫生用品检验机构 |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取消 |
提供合格证 |
|
33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
取消 |
提供相关材料或内部征询 |
|
34 |
放射卫生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
取消 |
提供培训合格证 |
|
35 |
资信证明 |
金融机构 |
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取消 |
不再提供 |
|
36 |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
机动车来历证明 |
经销商 |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取消 |
提供购买发票 |
37 |
身体条件证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
取消 |
提供相应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 |
|
38 |
农机维修场所和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
办理农机维修合格证 |
取消 |
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等有效证件资料 |
|
39 |
农机维修工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
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
办理农机维修合格证 |
取消 |
提供职业资格证 |
|
40 |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 |
办理娱乐经营许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
取消 |
函调公安部门或信息共享办理 |
41 |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 |
办理娱乐经营许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出版物经营许可、印刷经营许可 |
取消 |
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等有效证件资料 |
|
42 |
资信证明 |
金融机构 |
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
取消 |
提供银行资信信息 |
|
43 |
演员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中专以上学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等 |
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 |
取消 |
提供职业技能证书 |
|
44 |
发行员资格证明 |
人社部门 |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 |
取消 |
不再提供 |
|
45 |
县粮食局 |
资金证明 |
金融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 |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 |
取消 |
提供银行资信信息或验资报告 |
46 |
仓储设施证明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 |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 |
取消 |
提供相关材料及现场查看 |
|
47 |
县粮食局 |
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证明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 |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 |
取消 |
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身份信息及专业技术证照等相关资料 |
48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资信证明 |
企业开户银行 |
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由国家、省审批的国外贷款项目以及鼓励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初审 |
取消 |
提供银行资信信息 |
49 |
企业注册证明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办理由国家、省审批的国外贷款项目以及鼓励类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初审 |
取消 |
提供相关证照 |
|
50 |
县交通运输局 |
资信证明,投资人、负责人身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出租汽车公司、金融机构 |
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取消 |
提供银行资信信息和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 |
51 |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 |
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取消 |
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等有效证件资料 |
|
52 |
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客运企业 |
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维修经营许可 |
取消 |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 |
|
53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公安机关 |
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取消 |
函调公安部门 |
|
54 |
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货运经营者、货运企业 |
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取消 |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 |
|
55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
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 |
取消 |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 |
|
56 |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
客运站企业 |
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取消 |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 |
|
57 |
县交通运输局 |
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
货运站企业 |
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取消 |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 |
58 |
资信证明 |
金融机构 |
办理维修经营许可 |
取消 |
提供银行资信信息 |
|
59 |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 |
办理维修经营许可 |
取消 |
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等有效证件资料 |
|
60 |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辆及数量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
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 |
取消 |
提交购车发票及保养记录。 |
|
61 |
拟聘人员职称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
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 |
取消 |
提供相关材料 |
|
62 |
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公安机关 |
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 |
取消 |
提供相关材料 |
|
63 |
县畜牧局 |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 |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 |
取消 |
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等有效证件资料 |
64 |
健康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生鲜乳收购许可、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注册备案 |
取消 |
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 |
|
65 |
人员资格证明 |
农业部门 |
办理草种生产许可 |
取消 |
提供技术资格证 |
|
66 |
注册资本证明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办理草种生产许可 |
取消 |
提供相关证照 |
|
67 |
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
生产厂家、销售商 |
办理草种生产许可 |
取消 |
提供合格证和购买发票等有效证件资料 |
|
68 |
草种烘干设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
生产厂家、销售商 |
办理草种生产许可 |
取消 |
提供合格证和购买发票等有效证件资料 |
|
69 |
县畜牧局 |
草种仓储设施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 |
办理草种生产许可、草种经营许可 |
取消 |
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等有效证件资料 |
70 |
草种检疫证明 |
草原监测站 |
办理草种生产许可 |
取消 |
提供检疫证 |
|
71 |
县林业局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
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 |
取消 |
提供相关证照及材料和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 |
72 |
加工厂址合法使用证明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
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
取消 |
提供土地权属证件或租赁合同等有效证件资料 |
|
73 |
资金证明 |
金融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 |
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
取消 |
提供银行资信信息或验资报告 |
|
74 |
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
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
取消 |
提供土地权属证件或租赁合同等有效证件资料 |
|
75 |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证明 |
县畜牧局 |
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
取消 |
提供技术资格证 |
|
76 |
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 |
种源来源地(驯养繁殖点) |
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
取消 |
提供有效相关凭证或资料 |
|
77 |
物种来源证明 |
市级以上林业部门 |
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 |
取消 |
提供狩猎或进出口资料 |
|
78 |
县教育体育局 |
身体健康证明 |
指定的医疗机构 |
办理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
取消 |
提供指定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 |
79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
资产评估公司 |
办理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 |
取消 |
提交有效证件、凭证等资料 |
|
80 |
县教育体育局 |
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 |
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 |
取消 |
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等有效证件资料 |
81 |
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教育体育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
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 |
取消 |
提供职业资格证 |
|
82 |
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
公安机关 |
办理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
取消 |
提供相关材料和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 |
|
83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场地所有者 |
办理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
取消 |
提供土地权属证件或租赁合同等有效证件资料 |
|
84 |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教育体育部门 |
办理开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
取消 |
提供相关证书 |
|
85 |
资金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 |
办理体育类社团、民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取消 |
提供验资报告 |
|
86 |
场地合法使用权证明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 |
办理体育类社团、民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取消 |
提供土地权属证件或租赁合同等有效证件资料 |
|
87 |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发起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 |
办理体育类社团、民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取消 |
提供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 |
|
88 |
纪检证明 |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办理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
取消 |
提供思想鉴定表 |
|
89 |
身份证明 |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办理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
取消 |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 |
|
90 |
县教育体育局 |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捐赠方 |
办理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取消 |
提交有效证件、凭证等资料办理 |
91 |
成绩证明 |
教育体育部门 |
办理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 |
取消 |
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办理 |
|
92 |
计划生育证明 |
卫生计生部门 |
办理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
取消 |
提供个人承诺书或者相关材料 |
|
93 |
县水利水保局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的证明 |
入河排污的单位、个人和社会组织 |
办理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取消 |
提供论证报告书 |
94 |
取用水户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 |
取水的单位或个人 |
办理取水许可审批 |
取消 |
提供相关材料 |
附件2:
淅川县直相关单位保留的证明清单
序号 |
县直单位名称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清理 意见 |
备注 |
1 |
县民政局 |
贫困核实证明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办理低保 |
保留 |
|
2 |
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核实证明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79号)第十三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办理特困人员供养 |
保留 |
|
|
3 |
父母死亡证明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孤儿身份核查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14号) |
村(居)民委员会 |
办理孤儿救助 |
保留 |
|
|
4 |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六条 |
公安机关 |
办理收养登记 |
保留 |
|
|
5 |
孤儿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六条 |
公安机关 |
办理收养登记 |
保留 |
|
|
6 |
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家庭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 |
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 |
办理收养登记 |
保留 |
|
|
7 |
县房产管理中心 |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第十六条 |
村(居)民委员会 |
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 |
保留 |
|
8 |
县畜牧局 |
乡村兽医从业年限证明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7号)第七条 |
乡镇畜牧兽医站 |
办理乡村兽医登记 |
保留 |
|
9 |
县水利水保局 |
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的权属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五条、《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 |
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
办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保留 |
|
用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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