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007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换新型防伪代码印章的通知
淅政办[2004]41号 |
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打击假证件、假文凭、假印章“三假”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公通字[2000]第号)通知精神和省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强印章管理和推广使用新型防伪代码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公通【2003】387号)要求,现就我县更换新型防伪代码印章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将冠有单位名称的专用印章、财务专用章、纳税人(单位)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全部更换新型防伪代码印章(个体工商户发票专用章采取自愿原则)。各有关单位一律不得跨地区刻制印章,特殊情况确需跨地区刻制的,需经当地公安机关和省公安厅批准。
二、属县政府序列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凭县政府办公室介绍信,其它单位和企业凭本单位介绍信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准刻手续。各乡镇(站)所、村、企业由各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更换。
三、各单位在领取新印章时,必须将旧印章上缴公安部门销毁。从2005年1月1日起,各单位不得再使用老式非防伪印章。
四、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
确定的技术标准,指导印章承制厂、点,高质量地生产防伪印章,确保更换新型防伪代码印章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完善防伪印章信息网络和信息库,努力实现防伪印章信息实时产生和快速传输,为社会提供快速查询和比对鉴别服务。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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