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076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淅川县畜牧局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淅政办〔2008〕134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淅川县畜牧局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管理办法 |
为切实加强全县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及时掌握规模养殖场的畜禽存栏量和免疫及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情况,制定加强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管理办法如下:
一、全县规模养殖场畜禽出栏、入栏、存栏量变化和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及安全生产情况都在管理范围内,全部纳入信息管理软件系统,实施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二、兴建规模养殖场必须向县畜牧局申报,批准后方可建场,建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科学选址、科学设计,否则不允许建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自觉接受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畜牧兽医部门的指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对畜禽进行免疫,使养殖场常年免疫密度保持在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对免疫程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产地、批次、标识、免疫证、消毒用药及添加剂的使用,畜禽的入出栏数量、时间、地点及存栏量变化等情况,要做好详细记录,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对国家下达强制性免疫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指令性疫苗,要按照上级要求向所在乡镇(街道办)写出书面报告,按计划在乡镇(街道)领购疫苗,严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和非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供应的疫苗。各养殖场每月必须按规定向所在乡镇(街道)动物疫病防控机构书面汇报当月出栏、入栏及存栏、防疫等信息变化。畜禽出入栏必须报检,引进县外畜禽要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引入后要严格执行隔离饲养,确认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保证规模养殖场的畜禽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及产品质量安全。否则一切后果由养殖场自负。
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照省、市、县的规定,建立健全消毒、防疫、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设施,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逐级上报,不得越级上报,不准携带病死畜禽出场解剖诊断,不准在社会上散布疫情,不准干扰政府对病死畜禽的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工作,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并在半年之内不允许饲养畜禽,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养殖场负责。
四、畜禽规模养殖场要自觉配合县、乡政府及畜牧主管部门对免疫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抽检,自觉提供免疫档案,自觉接受监测。对拒不使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的强制免疫疫苗,或不能提供使用疫苗的种类、免疫记录等档案证据,或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免疫,或使用非国家定点厂家生产的疫苗,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养殖场负责。
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负总责,乡镇长(主任)是动物疫病防控第一负责人。按照政府保密度、畜牧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加强对所辖区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信息管理,组建专业防疫队伍,组织督导规模养殖场(包括农民散养的畜禽)按照规定程序搞好免疫工作,保证免疫的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所需用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疫苗,向县畜牧局写出报告,由县局统一供应。要加强对疫苗的保管、发放、使用、管理,对发放的疫苗要认真登记造册、完备手续,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密度和质量达不到上级规定标准,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搞好补免补防,集中免疫结束后,要向县政府写出总结报告,并做好月月补防工作。否则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保证防疫经费,配备器具、冷链等防疫设备,对防疫经费要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的领导和管理,确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和统计每个规模养殖场畜禽出入栏数量和防疫、兽药、饲料使用情况等信息,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一个场,不漏登、不错登一畜一禽。每月统计结果要由乡镇(街道)领导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在月底前上报县畜牧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信息管理办公室,纳入信息管理,特殊情况要随时上报。不按时上报或信息不准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并追究责任人和相关人责任。
七、对不按照程序免疫,防控不力而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规模养殖场,县畜牧局三年内不予申报项目,不予安排政策性资金扶持,不予申报无公害畜禽产地认证和无公害畜禽产品认证,不予办理畜禽产品市场准入手续。
八、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第一时间书面上报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办公室,并负责组织对病死畜禽和同群疑似染疫及易染疫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扑杀的畜禽,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评估,做好养殖户思想工作,并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 县畜牧部门要经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监测。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要迅速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做好应急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和其他易染疫动物的扑杀、销毁做好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扑灭疫情。
十、 县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信息管理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主要职责是掌握全县规模养殖场防疫及生产动态,分配、供应国家指令性疫苗、消毒药品,制定全县集中免疫、高温消毒计划方案;负责对全县防疫人员及信息管理人员业务技术培训,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信息负责整理汇总,输入微机,适时监测,及时更新,保证软件系统正常运行。并对规模养殖场的防疫、抗体监测、兽药(饲料)监管等信息化管理运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畜牧局要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管理工作适时督导、跟踪检查。
十一、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的环境和养殖场防疫条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县畜牧局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对不合格的规模养殖场,不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老场不允许新购畜禽入栏,新场不允许投入使用,否则追究相关人责任。
主题词:畜牧 防疫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16日印发
(共印5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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