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089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实施"一书两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淅政办〔2008〕180号 |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实行法定许可证制度。为规范我县乡镇规划建设管理,遏制违法乱批乱建行为,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各乡镇实施建设项目许可证制度,严格法定许可证的发放、领取与管理,维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权威性,提高小城镇建设发展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
与实施,打破了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城乡规划建设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和培训,推进乡镇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各级各单位要围绕贯彻《城乡规划法》,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增强群众规划意识,使遵守和维护城乡规划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
二、规范乡镇规划审批程序。建设项目依法取得"一书两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一书两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发放,汇总上报。
在县域建制镇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要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一书两证"后方可实施。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材料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居民需进行个人住宅建设的,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乡镇管理,由各乡镇根据乡镇和村庄规划审批管理。
三、建立规划工作协作机制。各乡镇和县规划局要加强衔接,对需上报的各类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乡镇负责认真审核把关,对委托发证的村居民住宅建设审批,由乡镇根据乡镇和村庄规划核实位置,征求意见,提出要求,依法管理。
县规划局对乡镇要指定专人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对符合规划申报的项目随时审批,全力支持乡镇规划建设工作。
对未取得"一书两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予以处罚。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执法配合。
四、严肃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纪律。建设项目 "一书两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程序严格,责任重大,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严格依法执行。县监察局、县规划局要定期对各乡镇"一书两证"发放进行检查,并将发放检查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对违反法定程序或违反规定批准建设的,违法违规发放"一书两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县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予以撤销或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淅川县乡镇"一书两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淅川县乡镇 "一书两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建制镇和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法定许可证制度。为严格法定许可证的发放领取与管理,维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权威性,促进建制镇和乡、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印制与发放
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印制以建设部印发的证书样本为准,分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种。实行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放管理。
二、申请办理相关规划许可证书的一般程序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1.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1)凡在县域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选址的,必须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2)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位置和界限;
(3)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有关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县域建制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件,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县域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和项目的性质,核定用地规模等,确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附图和附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编制要求。
(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县域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1.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县域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2)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4)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附图和附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个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县域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和项目的性质,核定用地规模等,确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图;
(6)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在县域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房申请;
(2)根据需要,征求四邻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3)乡镇根据乡、村庄规划,向建房人提出设计要求;
(4)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 附图和附件
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三、编号与登记
根据省、市要求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共有21位数号码。其中(1-2位数号码)代表河南省;(3-4位数号码)代表省辖市; (5-6位数号码)代表县、市、区;(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 (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16-18位号码)代表镇、乡、办事处; (19-21位号码)代表行政村、居委会。各乡镇要加强"一书三证"登记管理,每次领取证书数量必须与下次上报的汇总表一致,以备查询,确保发放无误,原乡镇自制证书一律作废。
四、监督管理
"一书两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书发放领取及管理制度自2009年元月一日起试行;县政府安排相关部门在每年年中或年底对各乡镇证书发放数量、发放汇总表和发放对象进行相关抽查,对于违法违规发放和发放失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自行印制或伪造"一书两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触犯法律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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