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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3-00055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治理整顿大理石矿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09〕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大理石矿是我县优势矿藏之一,开发利用前景广阔。但是,由于近年来大理石矿资源管理不够规范,违法违规矿业活动屡禁不止,加之存在矿权设置较多、布局过密、规模较小等问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较低,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安全隐患突出,治理整顿迫在眉睫。为此,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专项治理整顿,从即日起利用一个半月时间对大理石矿开发活动进行整顿和规范,促进大理石矿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现将《淅川县治理整顿大理石矿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一日
  

淅川县治理整顿大理石矿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为打击和遏制违法违规开发大理石矿活动,规范大理石矿开发秩序,治理矿山安全隐患,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科学开发利用,特制定我县治理整顿大理石矿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整治与规范相结合,实施县乡联动,集中整治和打击违法违规大理石矿开发活动,规范矿业开采、加工秩序,促进资源整合和科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2、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整顿,有效遏制大理石矿山乱采滥挖现象,使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大理石矿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山安全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业秩序明显好转,促进我县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治理整顿工作依据及主要内容
  依据《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3号)、《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002年第370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39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文件,依法实施大理石矿治理整顿,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1、对无证非法开采大理石矿的矿山坚决予以关闭。
  2、对有《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照,但经检查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限期整改。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大理石矿山企业,相关单位应吊销许可证、照,予以关闭。
  3、年生产规模在2万吨以下的露天采石场和年开采能力在350立方米/年的大理石矿山,经资源整合和治理整顿后,达到相应要求方可予以办证。
  4、凡在县域自然湿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主要公路两侧等禁采区域内的大理石矿山,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文化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8〕60号)文件精神处置。
  5、凡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越界越层开采、以采代探、造成地质灾害、不缴纳有关税费的一律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处理。
  6、严格按照《淅川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设置新的采矿权。凡是不符合规划的大理石矿山,到期后不再延续,对符合规划又要求继续开采和新设置采矿权的,必须实行有偿出让。
  三、方法步骤
  治理整顿工作计划利用45天时间,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至6月5日)。县国土、公安等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利用电视、宣传车、标语等形式进行整治宣传造势,营造舆论氛围。同时,国土资源部门结合相关乡镇对全县所有大理石矿山逐一摸底,登记造册,并抄送县政府和相关安监、林业、工商、环保、公安、电业等部门,相关部门集中下发相关执法文书或停产整顿通知书,为下步治理整顿打好基础。
  (二)整顿治理阶段(6月6日至6月25日)。县政府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整治,国土部门制定整治日程表,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安排专项执法人员和车辆,逐矿山开展全面清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乡镇是整治责任主体,国土、林业、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是执法主体。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相关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辖区内违法违规大理石矿山的关闭,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反弹;全力配合县政府组织的专项整治活动,做好后勤保障服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无证采矿案件,取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大理石矿山;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案件信息沟通,对非法采矿案值较大、破坏耕地较多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县环保局:负责对矿山开采、生产活动进行环境监测,对环保不达标的大理石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并对构成环境污染的进行立案查处。
  县林业局:负责对开采大理石过程中毁坏、破坏林木行为的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县安监局:负责大理石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已取得和正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开展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限期整改;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矿山,禁止生产,查扣设备,配合相关乡镇和部门取缔非法大理石矿山企业。
  县工商局:负责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矿产品的行为,依法没收、查封非法采矿设备及矿产品。
  县公安局:负责处理在打击涉嫌非法开采大理石中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对为争夺大理石矿资源发生的案件和非法采矿涉案数额较大、构成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开采罪的矿主进行查处;同时,清缴、停供非法大理石矿山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的爆破物品,加强爆破物品管理。
  县电业局:负责矿山电力供应管理,配合政府整治违法违规矿业活动;按照政府指令,对无证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实施停止供电措施,切断电源。
  县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治理整顿大理石矿开发秩序工作中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并对渎职、失职、阻碍整治工作以及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参与行为进行查处。
  (三)规范发展阶段(6月26日至7月10日)。县政府依据整治情况,对全县大理石矿山进行资源整合,合理设置矿权,促进大理石矿规模化、规范化开发利用。对整改合格的矿山企业,各职能单位尽快审核办理相关证、照,使其合法生产,规范经营。
  (四)检查验收阶段(7月11日至7月15日)。县国土部门牵头对理整顿情况初验合格后,报请县政府组织对全县大理石矿山治理整顿情况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为加强对全县大理石矿开发秩序治理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副县长冯有德为召集人,县政府办副主任姚云亭、国土局局长彭硕为副召集人,县安监、国土、林业、环保、工商、公安、监察、电力等单位及寺湾、上集、马蹬、金河、大石桥等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石宝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乡镇政府是辖区大理石矿治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也要成立相应整治机构,安排得力人员开展整治。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执法,确保实效。此次专项整治,各单位要从严执法,主动作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矿业活动。对无证采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大理石矿山,联合执法,搞好衔接,坚决依法取缔。对违法违规矿业活动要顶格动真,一查到底,依法严惩,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该经济处罚的经济处罚,该没收设备的没收设备,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大执法合力,有效震慑违法违规采矿活动,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健全机制,加强监管。各相关单位和乡镇要以大理石矿开采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与监督。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要完善非法矿山查处机制,乡镇发现非法采矿要立即制止,并报县直相关部门查处。要建立矿山巡查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排查,沟通信息,治理隐患,严防反弹。要强化责任追究,监察部门加强行政效能监督,查处失职渎职和不作为案件,确保矿业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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