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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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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3-00107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2010年度森林防火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09〕1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淅川县2010年度森林防火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淅川县2010年度森林防火工作意见


  为全面提高我县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搞好森林防火宣传,增强全民防火意识
  森林防火工作事关全县生态安全和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县地处三省交界处,地形人员复杂,山地面积大,火险等级高,森林防火形势严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克服麻痹思想,保持高度警觉,扎扎实实组织好11月份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尤其要做好春节、灯节、清明节期间和高火险天气的防火宣传,大张旗鼓地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以及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工作意见。通过宣传,提高广大干群的森林防火意识,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护林防火,人人有责”观念,为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夯实思想基础。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强重点区域防范
  荆紫关、西簧、毛堂、上集、金河、盛湾、仓房和国营荆紫关林场、上寺森林公园、龙山景区、丹江大观苑及范蠡公园是我县重点防火区,这些区域森林资源丰富,火险等级高,防火难度大。各相关乡镇政府和有关责任单位要保持高度警觉性,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在重点林区入山口,要增设防火检查站,护林员要迅速上岗,做到入山登记检查,下山消号,严禁火种带入林区。在易发生火灾的毗邻区,公益林专职护林员要坚持24小时巡回制度。在重点林区行政村,要以基干民兵为主,每村组织30-50人的义务扑火队作为扑救森林火灾的主干力量,并对确定的扑火人员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加强培训,提高防火、扑火能力。在重点林区村、组,要把防火内容列入村规民约,林区各村和中小学校要把少年儿童及学生、憨、傻、痴、呆人员作为重点落实监护对象。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按照扑火预案,积极组织扑救,并及时将情况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领导,以保证尽快、彻底扑灭森林火灾。
  三、坚决管住野外火源,消除火灾隐患
  森林防火重在预防,关键是抓好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在林区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即:不准带火进入林区;不准在林区内吸烟;不准在林区内烧火做饭;不准在林区内烧火取暖;不准在林区内上坟烧纸,燃放鞭炮;不准在林区内打猎,火攻驱兽;不准在林区内烧荒,烧炭,烧田埂积肥。要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确需在林区用火的,必须报请所在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用火。在高火险天气,凡不具备进山条件(指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林区;在春节、灯节、清明节期间,必须严格管理野外火源,坚决禁止在林区焚香烧纸、燃放鞭炮等不良用火行为;在级风以上天气,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森林公安和专职护林员对重点林区搜山检查,杜绝一切野外火源。
  四、制订防火预案,做好扑火的各项准备
  为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制订和完善扑火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确保预案切实可行。要加强扑火队伍建设,做好林区扑火安全教育,禁止动员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参加扑火,确保扑火人员生命安全。要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防火扑火能力,对现有防火通讯、交通、扑救工具,要提前检查维修,保持良好状态,以应急需。要加强林区火情监测,对重点林区边缘毗邻结合部要做好规划,配齐通讯、交通工具和扑火机具。在火灾易发区要搞好生物防火林带建设,重点部位还要开挖防火隔离带,以增强防火能力和扑火的主动性,尽量减少火灾损失。
  五、明确领导责任,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按照国家《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是辖区内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逐级签订责任状,落实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要落实分工负责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各级防火办公室在防火期内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上传下达准确无误。
  在防火期内,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不定期组织防火检查,防患于未然。对防火措施落实好,未发生森林火灾的重点乡镇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县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职而引发山林火灾,着火面积在20亩以下的通报批评,着火面积在20亩以上(含20亩)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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