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114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09-12-10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的通知
淅政办〔2009〕152号 |
为了加强全县建设项目的管理,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规范城乡规划和建设秩序,提高县城城市品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和农民建房规划、建设、办证等审批程序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向规划局提出建设选址申请,规划局依据建设性质和县城规划,经主管县长同意后,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法定条件。
(二)按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委申请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三)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评的,由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申请出具环保初审意见,并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经主管县长批准后,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到国土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占用农用地的,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规定进行土地报批;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由国土部门统一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报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严禁建设单位私自和村组协商征用土地。
(六)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设计平面布置效果图和单体建设效果图,报主管县长批准。
(七)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报县建设局,获得批准手续,并办理建设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八)建设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地震安全、消防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发掘等审批手续。
(九)是住宅建设的,住宅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十)规划局依据上述有关手续,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十一)建设单位到建设局办理工程划类、定额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核发《施工许可证》副本。
(十二)由规划局、建设局到现场放线开工。
(十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有关手续,到房管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十四)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环保局、规划局、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属商品房开发的,由房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规划局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城建局发放《施工许可证》正本,办理工程备案手续;国土局代表县政府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十五)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到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
(二)符合划宅基条件的村(居)民向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村(社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后,申请人持拟划宅基地位置现状地形图到县规划局申请领取《宅基地申请表》。
(三)规划局对拟批宅基地位置是否符合县城规划进行审查,初审同意后,发放《宅基地申请表》并提出规划意见。申请人按规定征求四邻、村(社区)、乡(镇、街道办)意见并签章。涉及临街或其它重点地段的要报主管县长批准。由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批准手续。
(五)申请人持土地批准文件及房屋设计方案到规划局领取《建房申请表》,由四邻、村(社区)、乡(镇、街道办)签署意见后报规划局审查批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其中临街建筑或其它重点地段建筑应出具效果图,由规划局把关后报主管县长批准。
(六)对原有旧房,申请人因家庭人口增加或危房改造等原因,可以由社区(村)或危房鉴定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向规划局提出改建、扩建申请,按规定提交土地证、房权证后,领取《建房申请表》,由四邻、村(社区)、乡(镇、街道办)签署意见后报规划局审查批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其中临街建筑或其它重点地段建筑应出具效果图,由规划局把关后报主管县长批准。
(七)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房屋,要按照《建筑法》的要求到县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
(八)由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社区(村)到现场放线开工。
(九)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申请人向规划局申请规划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或经整改合格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申请人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法定资料向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建设项目的责任划分:规划局对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风格、建筑形式负责;国土局对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负责;建设局对建筑市场秩序和应纳入管理的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质量、安全负责;房管局对商品房开发管理和房屋权属证件负责;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对个人建房申请宅基地的条件负责。
(二)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制定有利于项目建设的审批管理措施,尽量减少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间,并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为县城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切实负起责任,既有分工,又有协作,严禁任何部门超越权限,不按法律法规要求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办证。违规者,一经查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