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版

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全文检索
索引号: XC412927-02-2013-00004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切实做好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第三条  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截留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农保工作,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县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新农保工作,会同成员单位对新农保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新农保业务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保中心)、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具体经办,实行属地化管理。新农保工作起步阶段,可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协办做好组织发动、政策宣传和材料收集上报等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  县农保中心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农保政策;负责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考核;负责保险费汇集、存储及基金管理;负责参保人员资格审查、建立个人账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注销登记审批;负责审查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养老金给付标准和拨付养老金;负责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和县农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县新农保数据统计工作;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第八条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农保政策;负责本乡镇(街道)保险费汇集、上解;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配合县农保中心建立本乡镇(街道)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负责本乡镇(街道)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乡镇(街道)新农保数据统计工作;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
  第九条  村(居)委会的具体职责为: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农保有关政策;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和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调查摸底、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十条  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新农保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按手印确认。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时,应携带:
  (一)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四)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村委会以组、户为单位将参保人员资料按一定的顺序整理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初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人员是否属于本乡镇(街道)农业户籍;
  (二)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三)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
  (四)参保人员家庭子女填写是否齐全、真实、规范;
  (五)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相关证件是否合法。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在当月25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农保中心。
  第十三条  县农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新农保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将需乡镇(街道)和参保人员保管的参保资料退回,建立县、乡镇(街道)两级新农保参保人员档案。
  第十四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根据参保人员填写的《变更登记表》,检查相关证件和材料是否齐全,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登记表》上报县农保中心。县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统筹区域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终止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终止登记申请,填写《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终止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终止登记表》),办理终止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三)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四)跨统筹区域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五)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应检查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交的《终止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初审无误后,将终止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为参保人员办理终止手续,对新农保信息系统中该参保人员的终止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生成《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结算单》(附件一,两联),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四章  缴费申报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以村、组为单位组织已完成参保登记的人员,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将款项收入新农保财政专户,为缴费人员出具个人缴费凭证,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提交给县农保中心。
  第十八条  参保缴费人员持缴费凭证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缴费确认手续。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缴费凭证,统一记录汇总,填写《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附表四,以下简称《缴费明细表》)和《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五,以下简称《缴费汇总表》),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缴费明细表》和《缴费汇总表》提交给县农保中心。
  第十九条  县农保中心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到账凭证,及时核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交的《缴费明细表》和《缴费汇总表》,确认无误后,将个人缴费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二十条  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在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前,也可以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县农保中心应及时提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委会,村委会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前,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进行补助或资助的,应于当月15日前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交《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六,以下简称《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应缴纳金额存入县农保中心指定账户。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将《集体补助明细表》录入信息系统,填写《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七,以下简称《集体补助汇总表》),并于当月20日前将《集体补助明细表》和《集体补助汇总表》上报县农保中心。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提交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到账凭证,及时核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交的《集体补助明细表》和《集体补助汇总表》,并将到账信息输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低于15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淅川县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八,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县农保中心对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交的《补缴申请表》进行复核,无误后,通过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提交县农保中心。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根据个人缴费凭证,填写《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汇总表》(附表九),于当月20日前上报县农保中心。
  县农保中心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到账凭证,在新农保信息系统中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农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组成。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记入"集体补助";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记入"政府补贴"。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除补缴外)到账后,县农保中心根据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农保中心打印《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十,两联),一联留县农保中心,一联交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按规定进行个人账户利息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年内单利,逐年复利。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农保中心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中断缴费的,县农保中心按照规定封存其个人账户,封存期间的个人账户连续计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恢复缴费的,恢复个人账户记录。
  第二十八条  县农保中心应于每年12月31日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收支相抵余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打印《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一,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或通过网络等通讯平台查询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县农保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农保中心应通过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参保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细则第十五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二条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新农保养老金月发放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财政给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财政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每人每月5元。
  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名单,交村委会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三十四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二),村委会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在本村对享受待遇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填写《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花名册》(附表十三),将享受待遇人员资料整理送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对参保人员的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初审,并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第三十六条  县农保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定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
  县农保中心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四),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农保中心。
  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农保中心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个人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农保中心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保中心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县农保中心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输入新农保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
  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养老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按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之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三十八条  对于发生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终止登记手续,填写《终止登记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无误后,应于每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县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农保中心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四十条  县农保中心应于每年年初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数和资金进行预测,编制《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预算表》(附表十五),报县财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县农保中心应暂停为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县农保中心应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四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向县农保中心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四十三条  县农保中心应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县农保中心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农保中心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第四十五条  县农保中心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设财务管理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六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七条  每年年初,县农保中心编制本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年初,县农保中心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附表十六),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县农保中心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补贴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经办机构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地(市)级、县级进行明细核算。县农保中心应与县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县农保中心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县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县农保中心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拨付。
  第四十九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收支平衡决算。县农保中心应编制财务报告,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八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域转移的,县农保中心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缴费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五十一条  乡镇(街道)内转移的,由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转保手续,并报县农保中心备案;县内各乡镇(街道)转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五十二条  由我县转移到外县(市、区)的,转移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保手续和转移手续,县农保中心在接到转入地新农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二,以下简称《转入接收函》)后,应对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新农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终止转移人员参保信息,同时应保留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
  第五十三条  外县(市、区)转移到我县的,转移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参保申请和关系转移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附表十七,以下简称《转移申请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检查转移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初审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和《转移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县农保中心审核无误后,开具《转入接收函》,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转入接收函》发给转出地新农保经办机构。
  县农保中心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五十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1、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3、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终止登记表
  4、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
  5、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
  6、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
  7、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
  8、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9、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汇总表
  10、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
  11、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
  12、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13、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花名册
  14、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
  15、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预算表
  16、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
  17、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附件:
  1、淅川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结算单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打印正文】
分享到:
×

用户登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