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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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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3-00008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小水电代燃料安全供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0〕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淅川县小水电代燃料安全供用电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日
  

淅川县小水电代燃料安全供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安全供用电管理,确保代燃料用户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用电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水利水保局负责小水电代燃料用电的监督管理工作,供电部门负责小水电代燃料供用电的统一调度和安全生产工作。
  县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用电协会要和县水利水保局紧密配合,宣传教育用户依法用电,指导协调其安全用电,协助做好用电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小水电代燃料用户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有关安全用电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安全用电。
  第四条  实行安全用电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用电责任事故追究制。
  第二章   组织和任务
  第五条  县电业局要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安全监察组织,配备专职代燃料供用电安全监察人员,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安全用电管理,做好小水电代燃料安全用电的研究,组织和指导小水电代燃料用户做好安全用电工作。
  第六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区行政村要建立健全由村干部、水电代燃料项目用电协会成员、专业电工、治安、医务等人员共同组成的安全用电管理组,其任务为:
  (一)在代燃料项目用电协会的领导下,负责本村小水电代燃料安全供用电的组织领导工作;(二)贯彻执行本制度,制订本村安全供用电公约;(三)宣传安全供用电常识,普及触电急救法;(四)加强法制教育、监督和检查供用电安全状况;(五)负责落实小水电代燃料安全用电措施,消除电气设备的各种缺陷;(六)组织触电事故的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向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供用电管理
  第七条  代燃料生态电站所有权和经营权为投资人所有,电站将所生产电量纳入供电部门电网,由供电部门实行统一供电,小水电代燃料用户为使用人。
  第八条  供电部门要统一调度,科学管理,实现小水电代燃料用户供电保证率为90%以上。要保证小水电代燃料用户电价长期稳定,优先安排小水电代燃料生态电站的剩余电量上网销售。
  第九条  小水电代燃料生态电站的线路实行"谁所有、谁管理、谁维护、谁承担责任"的制度。
  第十条  小水电代燃料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用电规则,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小水电代燃料用电协会要对项目区各用户当月的用电量按所规定的小水电代燃料与常规用电计量办法进行核查,并督促用户及时缴纳电费,以保证生态电站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在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区,实行封山育林,禁止砍伐森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章   电工管理
  第十三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区由原各村电工具体实施用电管理。电工的职责是:
  (一)在村安全用电管理组织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小水电代燃料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二)掌握本供电区内电力设施的运行状况,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和缺陷记录等档案;(三)负责本供电区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检修和定期巡视;(四)负责安全用电常识的宣传教育,掌握正确的触电急救方法;(五)配合供电部门保护高压电力设施,防止盗窃和破坏;(六)配合供电部门收缴小水电代燃料电费。
  第十四条  电工的工资由供电部门按内部管理标准付给。
    第十五条  电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国家巩固退耕还林、改善生态环境的政策,工作责任心强,热爱农村电气化事业;(二)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敢于同不法分子做斗争;(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电工基础知识,熟悉有关规程,有基本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  电工人选须由本人申请,村安全用电管理小组推荐,供电部门审查,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电工证。更换电工应取得供电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  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工工作。凡无证人员造成事故,除从重处理外,还要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  培训和考核小水电代燃料电工是供电部门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章   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小水电代燃料生态电站要根据来水量的季节特点,适时安排设备的维护和检修,提高设备的使用性能,保证正常供电。
  第二十条  供电部门要定期对小水电代燃料供电线  路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消除设备缺陷。检修时间应尽量避开小水电代燃料用电高峰时段。供电部门对小水电代燃料用户低压网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定,制订整改计划,并付诸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发、供、用电设备的检修、维护都必须遵守安全规则,落实安全措施,堵塞漏洞,预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新增小水电代燃料生态电站和供用电线路,必须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变压器低压则要装触电保安器,电气设备金属壳要安装保护接地。
  第二十四条  小水电代燃料电器出现故障应及时到指定的维修点及时进行维修,以避免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害。
  第六章   安全用电第二十五条  用电要申请,安装、维修找电工,不准私拉乱接电力设备。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电要申请,电力设备要符合规定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用电全过程有专人看守,用完及时拆除。
  第二十七条  严禁私设电网从事防盗、捕鱼、狩猎、捕鼠、灭害等活动。不准带电维修或移动用电设备,不准使用破股线。
  第二十八条  凡有自备电源的用户,与电网并列运行前要与供电部门签订协议,并具有防止在电网停电作业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装置。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代燃料生态电站供用电过程发生的电力事故,由县水利水保局和电业局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县水利水保局和电业局负责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因事故发生的民事赔偿事宜,由当事人向县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代燃料区发生触电死亡事故,供电部门应在三日内填写"代燃料区触电死亡事故报告表",并报主管局和省、市水电主管部门。代燃料区发生触电死亡群伤事故,供电部门应立即先以电报上报主管局和省、市水电主管部门,并于五日内填写"代燃料区触电死亡群伤事故报告表"报主管局和省、市水电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水利水保局和电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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