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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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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3-00026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0〕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淅川县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淅川县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县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的正常运作,规范和加强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一项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整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全国各类文化信息资源,通过通讯网络为社会公众享用的文化工程,遵循公益性为主、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第三条  文化共享工程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文化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中央和河南省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全县文化共享工程工作。
  第六条 淅川县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县文化共享工程有关政策和工程建设规划,审定实施方案。
  (二)指导、协调全县性的文化信息共享资源建设和技术支持。
  (三)负责与有关单位的工作协调。
  (四)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五)制定县支中心和基层服务点职责,指导、监督县支中心和基层服务点的工作运行。
  (六)制定本县文化共享工程管理办法。
  (七)批准文化共享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实施,指导人员培训工作。
  (八)审定文化共享工程专项资金使用预算方案,指导、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
  县文化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全县文化共享工程日常工作,办公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部门预算。
  第七条  在县图书馆建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淅川县支中心(以下简称"县支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划、设计和实施全县文化共享工程的总体技术方案,编制经费预算草案。
  (二)负责组织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实施、推广工作。
  (三)负责文化信息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并负责资源库的管理。
  (四)负责指导全县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以下简称"基层服务点")的业务建设,包括技术指导、资源建设、人员培训、服务指导等。
  (五)负责县支中心与各基层服务点之间数字资源的同步与更新, 以及文化共享工程系统正常运转的各项工作。
  (六)根据文化共享工程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负责项目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
  (七)完成文化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支中心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部门预算。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应成立相应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地的文化共享工程工作。同时,在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建立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
  第三章    资源建设管理
  第九条 文化共享工程资源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宏观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 县支中心和基层服务点在资源建设和管理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著作者和制作者的权益。
  第十一条 县支中心在资源建设中应紧密结合本县文化信息资源的特点,重点建设有本地特色的文化信息资源。
  第十二条 县支中心制作的数字资源,可以整合到国家、省、市分中心的资源库中,实行集中发送服务;也可以存放在县支中心的数据库中,采取分布式服务。
  第四章    县支中心和基层服务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县支中心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局域网主干通讯能力不低于100MB。
  (二)对外网络接口不低于2MB。
  (三)局域网工作站总数不少于30台。
  (四)配置专用服务器的硬盘容量不少于500GB。
  (五)配有2-3名专职技术人员与资源加工人员。
  (六)设备条件可支持30个以上基层服务点的建设。
  第十四条 县支中心负责本县文化信息资源的建设与服务,负责本县工程网络运行的维护,指导基层服务点的建设和工作运行,培训基层服务点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基层服务点可设在县城、乡镇、街道、社区、村等各级文化设施内,应当有专门的服务场所和设备,既要保证网络的安全管理和正常运行,又应保证阅读书、报、刊和文化娱乐动静分开。
  第十六条 县支中心、基层服务点应配备专人(专职或兼职)对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同时负责监督和制止制作、查阅、传播、复制有害信息和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如有发生设备毁损、被盗、侵占、挪用、遗失以及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则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专业岗位培训,持有岗位培训证书,接受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七条 县支中心、基层服务点均要建立用户用机登记制度,对用户名称、证件代码、用机代码、用机起止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服务系统必须具备完善的日志文件管理功能,日志文件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第十八条 建立工作联系汇报制度。各基层服务点应定期向县支中心反馈工作情况和工作统计;县支中心应定期向县文化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反馈工作情况和工作统计,汇报本县资源征集、建设及基层服务点建设、服务情况。
  第五章    信息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县支中心、基层服务点均应在局域网范围内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文化信息服务。可根据不同用户对象、不同时间或季节合理安排科技培训、电影戏剧欣赏或网上信息搜索等活动项目,类似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以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文化共享工程网上资源。
  第二十条 县支中心、基层服务点要加强对用户的管理,在室内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有关网络信息服务的规章制度,并明确规定:
  (一)用户不得利用县支中心或基层服务点的设备和场所,制作、传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和信息。
  (二)用户不得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三)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愚昧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服务效果显著、资源建设工作突出的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单位,经县文化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评选,给予年度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县支中心和基层服务点如无特殊情况不正常开展活动或有与文化共享工程服务宗旨相违背的行为,一经发现,将酌情予以通报批评或停止提供资源,并追究相关负责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淅川县文化信息共享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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