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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3-00037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违法违规建设审核认定及处理意见的补充规定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 201057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城区违法违规建设审核认定及处理意见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淅川县城区违法违规建设审核认定及处理意见》(淅政〔 20108号)印发实施后,对违法建设处理提供了指导依据。但是随着清理处理工作的深入推进,在工作中发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确保审核认定及处理工作全面扎实顺利推进,经县清理整治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指挥部研究,并报县政府同意,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漏登和错登问题的处理 。以两镇两街道为主,进一步澄清底子,争取不漏一户;在此基础上,要分清城镇干部

职工和世居户的底子、开发和自住的底子;待漏登户排查澄清后,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职能部门做好配合,重新进行集体审核认定。对于错登需要更正的,由违建户所在小组、社区及乡镇(街道)进行核实,逐级签字盖章后上报整治办审查认定组统一修改、认定,及时办理;对于已形成非法买卖土地事实,但未进行建设的,坚决杜绝上报处理,已经上报的要立即撤回;各职能部门在办理手续时要认真核对,必要时现场踏勘,严防借机圈地办证。

二、关于违建户分户、合户问题的处理 。由违建户所在小组、社区和乡镇(街道)进行核实,逐级签字盖章后上报整治办审查认定组统一认定,及时办理。

三、关于土地分类定级缴纳出让金问题的界定 。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的,由国土部门按照违法占地建设户的实际位置,结合《淅川县城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图》对照确定土地级别和应缴出让金总额。

四、关于非法小型房产开发问题的处理 。对个人占地 400平方米以下涉嫌小型房产开发的,按照《淅川县城区违法违规建设审核认定及处理意见》接受处理后,补办相关手续时,国土部门在确认土地出让金足额上缴后,依法办理整体国有土地出让证明文件;房管部门只能针对申报户主办理整体产权手续。如果已经出售或需要出售的,按照土地和房产分割出让的规定,依次报相关部门批准并缴足相关罚款和税费后再行办理分户手续。对于三层以上临街的,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质量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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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机构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接受处理后补办有关手续;不临街的,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质量鉴定机构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到位后,补办有关手续。占地面积较大、涉嫌个人违法开发房地产的,除追缴非法房产开发罚款及相关税费外,用地手续必须按招拍挂程序办理。

五、关于已缴费用核减问题的界定 2007年“双清”时缴纳的部分费用,在进行核减时,由相关职能部门(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对缴款票据予以认定后,在此次该部门核算应缴的费用中扣除。“双清”以后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户已进行处罚但处罚不到位的,在此次处理中按标准补齐后,可以补办相关手续。在处理意见规定激励期间缴纳的,应扣除原缴纳费用后再享受激励政策。

六、关于办理手续问题的界定 。世居户不愿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的,需出具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村组(社区)、乡镇(街道)证明,可以不缴纳出让金,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但所使用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允许交易,私下发生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世居户的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因办理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需要按照权限上报审批手续,凡符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在接受处理后,由国土部门向办证对象出具承诺书,待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半年内予以办理完毕。在承诺时间内,办证对象可持指挥部完善手续通知书和国土部门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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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到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补办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

七、关于优惠期限顺延问题的界定 。根据近期群众接受处理的情况,汇集各方面的意见,决定对于自觉申报、主动接受处理的违建户缴纳规费和罚款 30%的优惠期限延长至 520日,其他优惠期限依次顺延。

八、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 。即日起,城区两镇两办加强监管,对违法建设一律落实停工措施。对非法买地户借机强行施工的,必须强制拆除到位。监管不力、出现违法建设反弹和圈地囤地的,启动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措施,分别对分管和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同时,各部门在办证过程中要严格工作纪律,必须在确认按照政策规定全部处理到位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要相互会商协作,严禁只顾部门利益;如果出现证件办理性质错误或徇私舞弊办理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各部门核查确认不清,而出现未建已批现象的,将逐级追查相关责任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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