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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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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3-00068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淅川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城区储备土地实施补偿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0〕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加强城区土地储备是保障城市科学发展、政府垄断和调控土地市场的有效举措。为进一步巩固清理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成果,县政府决定加大城区空闲土地收储,保障城市科学有序发展。按照县政府工作安排,县国土资源局积极运作,研究制定了《城区储备土地实施补偿的工作方案》,计划按照国家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对已经省政府批准转用并征收的第一批445.02亩土地予以补偿,纳入城区储备土地范围。该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关于城区储备土地实施补偿的工作方案
  淅川县国土资源局为有效增强土地供应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保障县域发展的用地需求,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对我县2009年省政府批准转用并征收的445.02亩已储备土地补偿工作,制订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以强化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为目标,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基础,依法完成城区转用征收和储备土地的补偿费兑现落实工作,加快城区土地开发利用步伐。
  二、范围和对象
  本次兑现落实土地补偿费的范围和对象是,2009年省政府批准转用并征收的5宗、445.02亩土地。
  (一)龙城办事处。涉及土地3宗、190.79亩。其中:西湾社区2宗、91.24亩;郑湾社区1宗、99.55亩。
  (二)上集镇。涉及朝阳社区1宗、109.3亩。
  (三)金河镇。涉及金河社区1宗、144.93亩。
  三、方法步骤
  本次土地补偿费兑现落实工作要在2个月时间内完成,大体分三个步骤:
  (一)澄清补偿底子以城区两镇一街道为主,国土资源局配合,将所涉及土地的权属、土地性质、地上附着物、耕种作物等利用现状全部查清,并分类登记造册,为全面落实兑现补偿打好基础。
  (二)制订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的规定,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为4.3万元/亩。
  2、社会保障费: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的规定,社会保障费标准为7150元/亩。
  3、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淅川县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规定》(淅政﹝2008﹞33号)文件执行。
  4、工作协调费:为保障基层必要工作投入,工作协调费标准为2000元/亩。
  (三)兑现补偿费用龙城办事处、上集和金河镇政府为责任主体,办事处主任和两镇镇长分别为第一责任人,国土资源局做好跟进和配合工作。主要任务是与被征地村组商谈和确定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达成补偿协议,确保补偿费用兑现到位。
  国土资源局在与被征地村组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基础上,按规定标准核算被征地村组的补偿费用,并予以兑现,保证土地补偿费用落实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政策标准。商谈和确定的补偿标准,必须严格依据相关国家政策执行,不得随意和擅自提高。同时,要听取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理意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征地制度。上集、金河两镇政府和龙城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协调和组织,主动解决补偿争议。任何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征地工作,必须确保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
  (三)加快工作进度。县政府对补偿标准和相关事项研究确定后,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迅即同步推进清查登记和相关补偿标准的商定,确保2个月内补偿兑现到位。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将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被征地村组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否则,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党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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