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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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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3-00075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以奖代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0〕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淅川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以奖代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九日
  

淅川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以奖代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淅川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以奖代补”项目(以下简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地方推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县环保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县环保局、财政局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七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主要支持内容:
  (一)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要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村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执行。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规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要支持根据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要支持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进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规模较大的村庄进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居住分散的村庄进行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支持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等建设。
  (五)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主要支持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六)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主要支持对历史遗留的、无责任主体的农村工矿污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消除工矿污染对村庄水环境、居住区、农田等的污染。
  第八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经县环保局和县财政局审核、审查汇总,联合报送县人民政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项目申报方案内容包括:村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本地特点,选取农村环保适用技术指导项目申报,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效果。
  第十条  县环保局和县财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一)符合县财政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申报的项目应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所支持重点保持一致。
  (二)符合规划要求。各乡镇(街道)应在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
  (三)位于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支持的重点流域、区域范围,结合本地农村环保实际,针对各类问题分布特征,选取重点区域优先开展治理。
  (四)项目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申报的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生态环境条件、污染现状、环境综合整治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治理技术和规模,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第十一条  县环保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各地报送的项目组织审查、汇总,确定支持项目清单。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行报备制度。县财政下达资金预算后的20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经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审批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需报县环保局和县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环保局和县财政局应加强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考核验收办法应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县环保局会同县财政局在项目结束后的2个月之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要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  县环保局和县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县人民政府,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考核验收情况等。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抽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考核。抽查和考核的重点主要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实效等。
  第十八条  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公示制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考核验收办法,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等应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列入中央、省、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以奖代补”项目管理按本办法要求执行。县财政按上述项目要求,落实配套奖金,并按项目实施后总资金的1%予以补偿。对于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村县财政分别补偿资金2万元、1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环境优美小城镇县财政分别补偿资金3万元、2万元。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要求的,县环保局和县财政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县环保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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