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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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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3-00094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0〕218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淅川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淅川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淅川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建立高效、统一、科学、规范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淅川县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干旱、冰冻、低温、高温、雷电、冰雹、大风、大雾、霾、霜冻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作物病虫灾害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县政府成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本乡镇内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部门分工、协作联动。参与应对工作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加强部门之间的应急联动,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科技先导、技术支撑。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2 组织体系

2.1县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淅川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商务局、卫生局、气象局、电业局、公路局、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信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其分管领导为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气象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2.2应急指挥机制

当发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组织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分灾种响应的相关规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做好应对工作。

2.2.1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灾害性天气可能形成或已出现气象灾害时,综合研判各类信息,决定是否进入应急状态。进入应急状态后,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县、乡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等工作;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乡镇应急指挥机制

乡镇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乡镇应急指挥部应针对本地发生的气象灾害,先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县级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3 监测预警

3.l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建设气象卫星资料接收系统,在乡镇和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多要素自动气象站,完善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气象局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和服务信息发布平台。各乡镇建设气象服务站、自动气象站、成立指挥机构、气象预报预警接收系统、开通宽带气象服务网络,提升突发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力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等部门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应急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中国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手机大喇叭等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县、乡政府要在学校、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要及时通知相关地方和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

3.3 预警准备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研判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各乡、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向省、市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

4.2 响应启动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机制。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会商,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经过综合分析研判后,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署;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县应急指挥部第一副指挥长签署,特殊情况下由第二副指挥长签署,各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2.1 IV级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IV级响应命令,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乡镇、相关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乡镇、相关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IV级应急响应状态,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2.2 Ⅲ级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Ⅲ级响应命令,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乡镇、相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乡镇、相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领导24小时带班,每天10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2.3 Ⅱ级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Ⅱ级响应命令,召集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乡镇、相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乡镇、相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县应急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领导24小时领班,指挥部办公室全体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10时、16时两次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2.4 I级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发I级响应命令,召集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全体会议进行紧急动员,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乡镇、相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命令,相关乡镇、相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I级应急响应状态。同时,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迅速向省、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相应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县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领导、指挥部办公室全体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每天10时、16时、21时三次向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及灾情。

4.3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境保护部门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涉及农业生产事件时,农业部门启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当发生沙尘暴灾害时,林业部门启动《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管部门启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电力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广电、旅游、法制、保险监管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乡镇、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4.1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通讯管理部门加强通信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证各种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雨、 暴雪、低温、冰冻、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暴雪、低温、道路结冰、霜冻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通讯管理部门加强通信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证各种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 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 雷电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建议,并为雷电及相关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县防雷中心要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指导,雷雨季节前要对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机关、学校、厂矿等重要场所和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认真排查,及时消除雷灾隐患。

电业局负责做好供电设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及时做好电力故障抢修工作。

通讯部门加强对基础电信设施防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各通信企业落实雷电灾害防御措施,及时修复损坏的通信设施。

县教育部门落实防御雷电灾害措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和学生避险逃生安全教育。

公安局组织应急交通保障,确保应急车辆安全、快速通行;负责雷电引发火灾的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民政局做好雷电灾害救助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检查和落实本系统各建设单位及全县建设工程的雷电灾害防御和生产安全。

县广电局组织播发雷电灾害预警信息,配合相关单位搞好相关信息播报及雷电防御知识宣传。

县卫生局负责雷电伤亡人员的医疗急救、转运和救治等工作。

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防雷措施;负责对本县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实施监督管理,确保防雷安全。

各乡镇政府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的雷电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雷电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6 冰雹

气象局负责冰雹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的发布,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公安局负责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发改委负责灾后基础设施重建项目的计划与协调工作。

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生对学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人影办要积极准备实施人工消雹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交通局负责处置受灾公路的监测和信息上报工作;负责境内各交通主干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管理和道路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抢修被毁坏的交通道路和设施。

农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农业生产、农田与农户受灾信息;负责组织生产自救与抗灾工作。

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畅通。

民政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灾情信息;负责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

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监督产权单位对灾后破损影响城市容貌的广告牌匾等公共设施的清理与修复工作。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农业、安监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7 大风

气象局负责冰雹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的发布,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发展改革委做好大风灾害应对过程中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做好重大大风灾害期间及发生后重要商品价格的监测和监管。

县教育部门负责各直属单位落实防御大风灾害措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大风灾害防御和学生避险逃生安全教育。

公安局要做好本县遭受大风灾害袭扰时的道路交通疏导和治安维护等工作;保障应急抢险队伍和车辆安全、快速通行;负责倒塌房屋内人员抢救等救灾任务。

民政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灾情信息;负责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

农业局负责组织、落实农业应对大风灾害工作;及时掌握农业受灾情况,指导受灾地区的农业恢复生产。

广电局组织发布大风预警信息,配合相关单位搞好相关信息播发及大风防御知识宣传。

卫生局负责伤员的医疗急救、转运和救治等工作。

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行道树及公共绿地内倒伏树木的应急抢险;处置居民区内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树木;对霓虹灯、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易受大风灾害影响的危旧住房进行风险排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空调外机和房屋附属物的安全提示和检查工作;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排除受损房屋的险情;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住宅小区、楼宇电力抢修和绿化树木抢险工作。

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完善灾害性天气安全生产预案;负责督促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落实灾害性天气相关安全防范措施。

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地带人员疏散、安置等工作;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加强各通信企业防御大风灾害的督促、检查,组织、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及时修复损坏的通信设施。

电业局负责供电设施的大风灾害防御工作;及时组织电力故障抢修。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除)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的大风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大风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农业、林业、安监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8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9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10 大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当地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县应急指挥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县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县级财政给予支持;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应急指挥部。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国务院。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6 应急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县财政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对达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中央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请求国务院给予相应支持。

7 奖励与责任

7.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 责任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淅川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8.2 预案修订与完善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县政府应急办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乡镇、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1.1 Ⅰ级预警(红色)

(1)暴雨:过去48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持续出现日雨

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乡镇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全县大部分乡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3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本县处置能力,需要由省、市政府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9.1.2  Ⅱ级预警(橙色)

(1)暴雨:过去48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成片日雨量超过10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部分乡镇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出现10毫米以

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部分乡镇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全县大部分乡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及以上乡镇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冰冻:过去48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

(6)高温:过去48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且有乡镇达40℃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及以上,且有乡镇40℃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7)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

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9.1.3 Ⅲ级预警(黄色)

(1)暴雨:过去24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出现100毫米以

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超过250毫米的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出现5毫米以上

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全县大部分乡镇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

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平均气温或

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5)冰冻:预计未来48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将持续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内已出现并可能持续。

(6)低温:过去72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7)高温:过去48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8)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9.1.4 Ⅳ级预警(蓝色)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部分乡镇有超过100毫米的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2)暴雪: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8℃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4)低温:过去24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5)高温: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及以上的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7)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霾: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9)霜冻:秋季霜冻(9月1日-10月31日),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将出现霜冻天气。

春季霜冻(3月1日-4月30日),预计未来24小时全县大部分乡镇将出现霜冻天气。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暴  雨

暴  雪

寒  潮

沙 尘 暴

低  温

高  温

干  旱

霜  冻

冰  冻

大  雾

雷 电

冰 雹

大 风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9.1.5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9.2名词术语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伴有闪电雷鸣的一种雄伟壮观而又有点令人生畏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电力、通信设施、电器设备、建筑物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从冰雹云中降落下来的固态降水物,群众称之雹子、冷子和冰蛋。冰雹是一种严重的气象灾害,具有很大的破坏力,冰雹危害对象主要是农业、林果业和养殖业,同时对电力、通信和人身安全等都有较大危害。

大风在气象上指6级(12米/秒)或以上的风,会对作物和树木产生机械损害,造成倒伏、折断、落粒、落果及传播植物病虫害等;严重地破坏各种设施,输送污染物等灾害,大大影响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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