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030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是否有效: | 失效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淅政办〔2011〕30号 |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水资源的需求量逐年增大,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贯彻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精神,全面落实水资源管理开发利用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用水效率控制“三条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水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根据国家规定的取水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的要求,各取用水单位都要结合自身实际,依法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取水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方式、数量、用途和有效期限等取用水。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对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要按期进行换证或年审。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取水设施和进行取水。
二、推进取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各取用水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同时按实际计量缴纳水资源费,逐步取消包费制。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计量设施的,将依法按取水设备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或取水管径每天24小时流量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三、落实水资源费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水库、坑塘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农业灌溉和农户生活用水可暂不征收外,其它用水都要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各公共供水单位要提高对交纳水资源费的认识,依法足额交纳水资源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所收取的水资源费要全额缴纳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四、建立水资源费征管监察机制。各乡镇、各取用水单位要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对水资源不可再生性的认识,逐步淘汰高耗水设施,防治水资源的跑、冒、滴、漏等人为损耗,厉行节约用水。对拒不办理取水许可、拖交拒交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