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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3-00031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2-05 是否有效: 失效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加强我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保障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有效落实,切实控制开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我县生态环境。根据新《水土保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县境内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二、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水土保持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其中水土保持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市、县(市、区)立项的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告表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五、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对于报批或申请核准文件中没有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审批或核准。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必须附有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申请,以及办理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项目的用地申请时,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采矿、用地申请和证照年审。
  八、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由相应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九、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如其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十、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十一、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发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水利、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审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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