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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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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3-00004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淅川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淅川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淅川县水上应急搜救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淅川县搜救责任区内河水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本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本辖区或由上级部门指定或应其它搜救机构请求的搜救行动参照本预案实施需协助应急处置的工作。  

1.4 工作原则

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应结合,团结协作,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淅川县水上应急搜救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指挥机构及其办公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领导指挥机构组成:

   2.1 县水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
  组 长:杜 勇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建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中三 县应急办主任
                  王定乾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2.2 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
  武警淅川支队:参与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指挥,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调派人员参与搜寻救助行动。  公安局:参与救援行动;负责现场水域和相关陆域的治安警戒;协助组织现场及相关区域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负责陆上交通的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必要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组织消防力量对船舶火灾等事故进行应急救援。
  财政局:负责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交通运输局:承担全县水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赋予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和组织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领导地方海事处和航运服务中心进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应急队伍组建、培训、日常演练;负责应急物资(救生车、艇、救生衣、通信、设备等)的储备、发放;负责获救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等的运输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和信息提供。
  水利局:负责提供相关水域的重大水情信息,参与应急搜救工作。
  卫生局:组织医疗抢救队伍,对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理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医院做好伤病员的接收和治疗;紧急调用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提供医疗咨询、指导。
  安监局:负责监督做好水上应急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受县政府委托,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环保局: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危害的环境应急预测,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环境污染。
  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气象趋势预测、重要天气预报等相关信息。
  旅游局:负责景区险情区域各类旅游团队和游客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参与处理旅游团队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与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搜救;制定各自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指定辖区搜救单位和力量;组织做好可能发生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为救助行动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2.3 县水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县水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淅川县地方海事处,负责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主要职责如下:
  2.3.1 代县政府起草水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和有关预案;
  2.3.2 负责日常值班和组织、指挥、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3 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2.3.4 组织全县水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
  2.3.5 负责水上应急搜救的相关培训;
  2.3.6 完成县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测预警

3.1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信息;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施工建设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暴风雨)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报,为预防和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提供气象依据;水利水文部门对航道水文变化(如流量、水位)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交通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县内相关机构或相关省(县)通报的水上险情信息,负责对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如船员违章、船舶隐患、通航秩序)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

   3.2 预警分级
  3.2.1 特别重大风险信息(I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大雾、暴雨、大风、大雪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临灾变形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一级预警信息。
  (3)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特别严峻:发生特大恶性突发事件,或季度内连续发生两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突发事件,或月度内局部水域连续发生5起人员死亡突发事件。
  (5)辖区所有水域水上施工(水上爆破、大坝合龙、水库开闸放水)等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信息。
  (6)特大凌汛的信息。
  3.2.2 重大风险信息(II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大雾、暴雨、大风、大雪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变形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二级预警信息;可能造成严重阻航或断流的监测信息。
  (3)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严峻:发生死亡4至9人突发事件,或月度内局部水域连续发生3起人员死亡突发事件。
  (5)重大凌汛的信息。
  3.2.3 较大风险信息( 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大雾、暴雨、大风、大雪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变形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三级预警信息。
  (3)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较为严峻:月度内发生3起死亡2人以下的突发事件。
  (5)较大凌汛的信息。
  3.2.4 一般风险信息(IV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
  (1)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能见度不足10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变形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四级预警信息。
  (3)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趋于严峻:局部水域通航秩序严重恶化,或通航条件严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船舶同类违法行为、安检滞留率明显上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4)重大节假日期间、旅游旺季水上运输处于满负荷状态。
  (5)一般凌汛的信息。

   3.3 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收集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海事机构及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四、险情级别与报送

   4.1 险情分级
   4.1.1 特大险情信息(I级)
  (1)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含30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人员生命或水域环境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险情信息(II级)
  (1)造成10人(含10人)至29人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含10人)至29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水域环境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含3人)至9人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含3人)至9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 一般险情信息(IV级)
  (1)造成2人(含2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2人(含2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4.2 险情信息报送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个人或目击者、知情者可通过当地公布的号码等方式及时向当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警,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一流向等。
  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对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发生后,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采取救助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县政府应急办要在2小时内向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家交通部报告。

五、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先期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发生后,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要首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时,应同时向省、市、县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2 分级响应
  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一般险情、较大险情由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响应;重大险情、特别重大险情由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响应的同时,要向上级水(海)上应急中心请求支援。

   5.3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4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对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5 遇险人员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现场附近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可参与应急的船舶,在不危急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参与应急救援。

   5.7 救助行动评估
  为确保救助效果,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已经开展的救助行动评估: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理的措施;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完善,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措施,取得最佳救助效果。

   5.8 应急行动终止

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失踪者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应急反应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9 信息发布
  (1)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件、组织报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新闻发布。
  (3)重大、特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报省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报市人民政府负责或授权。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需要,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由应急指挥部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六、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
  获救人员由县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安置;县外事部门和台办协助做好涉港澳台同胞的安置工作;外国籍人员由外事部门负责安置。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县民政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外籍或港澳台死亡人一员由县外事部门和台办负责处置。
  6.1.4社会救助
  获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县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救助机构组织实施,县民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6.1.5保险志愿人员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专业救助人员和志愿者由县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2 调查评估
  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应急终止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原因、突发事件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环境影响、生态恢复、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一般和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应积极配合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重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应积极配合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

七、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协助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开通报警电话,制定平时和战时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设立通信网络和联系机制,确保水上搜救应急通信畅通。

   7.2 应急力量和应急保障
  7.2.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收集全县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和救生器材,装备、培训、演习的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7.2.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人员、物资和器材的公路、水路运输提供保障。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2.3医疗保障
  按照《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与卫生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明确伤员抢救、转运和收治的任务。
  7.2.4社会力量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县乡人民政府动员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搜救应急救援行动。
  7.2.5资金保障
  应急搜救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县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水上搜救机构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

   7.3 宣传、培训与演练
  7.3.1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应为水上安全知识宣传提供便利。
  7.3.2培训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取得相应证书。专业培训每年组织1至2次。
  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演练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每隔2年组织一次演练。
  7.3.4奖励与责任
  县政府对水上搜救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表彰;对在应急救助中牺牲、致伤、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对不及时报告险情信息,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 则

8.1 名词术语与说明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财产损失、水上环境污染的事件和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2)本预案中所指“水上”是指淅川县行政区域内的河流、库区以及风景旅游区等水域。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指导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每两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各乡镇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应报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淅川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水上搜救 应急预案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办、市安委会办公室,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9日印发

(共印100份)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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