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047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16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淅川县教育体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监察局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淅政办〔2013〕15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淅川县教育体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监察局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淅川县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淅川县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3年3月20日
淅川县教育体育局 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淅川县财政局 淅川县监察局 |
文件 |
淅教人〔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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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
实 施 方 案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根据《河南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2012〕182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2012〕1196号)和《南阳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关于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宛教人〔201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谨认真,科学进行认定,严格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二、 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省实施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省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其补贴标准为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省实施意见下发当
月。
三、工作步骤
(一)学习宣传、制定方案阶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省、市关于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有关文件精神,并迅速传达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政策精神。
在本方案的基础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当地情况,依据豫教人〔2012〕182号、教人〔2012〕1196号、宛教人〔2013〕2号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详细的操作性审核、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各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具体审核认定办法须报经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调查摸底、个人申请阶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政策实质的基础上,澄清本地原民办教师的底数,制定切合实际的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个人申请表,明确个人需要提交的相关原始资料、证件及单位、个人的证明证言等物证、人证。
(三)组织审核认定阶段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审核认定办法的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评判、审核,并出具初审结果。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要本着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肃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享受养老补贴资格,并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县、乡公示阶段
乡镇的初审结果要在申请人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进行查证核实,并对查证核实结果再次进行公示。如还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认定。县级审核认定结果,要在县、乡、村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基本依据。
(五)补贴资金发放阶段
县财政局根据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人数和标准,积极筹措落实补贴资金,并做好资金的调度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足额拨付给县人社局。
发放办法按豫教人〔2012〕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
贴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专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教体局、人社局、财政局、监察局、信访局、公安局、计生委、社保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落实当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细做实各项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教育部门负责按照政策规定做好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商圣办事处符合条件人员在县四小、五小认定,龙城办事处符合条件人员在县六小认定),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县人社局、财政局;人社部门根据认定结果,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保险;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专项工作的专项办公经费,筹措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给人社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违纪舞弊的案事件,依据政策进行严肃处理;公安部门负责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申请人年龄和是否曾刑事犯罪进行认定;计生部门负责对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申请人是否曾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认定;社保部门要对申请人是否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认定;信访部门负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原民办教师的信访稳定工作。
(三)严明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豫教人〔2012〕182号、教人〔2012〕1196号和宛教人〔2013〕2号文件执行,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对于把握不准的情况和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不得擅作主张。确保整个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淅川县教育体育局 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淅川县财政局 淅川县监察局
2013年3月20日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0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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