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4-00012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4-08-2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淅政办〔2014〕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淅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25日
淅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南阳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宛政办明电〔2014〕8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范围,是2005年国家实行农村饮水安全政策以来所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本项目区工程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县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饮水办),办公室设在县水利水保局,具体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政策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各乡镇在县饮水办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与县政府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县发改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县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县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苦咸水等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范围,并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及时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估防病效果,加强卫生监督。县环保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各乡镇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对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行审批制,依据经批准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直接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由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后按规定予以报批。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新申报的行政村除必须在国家“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外,要100%落实“先建机制、后建工程”要求,项目建设前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项目建设方案、建设用地、群众筹资筹劳办法、管理运行机制、水价制定原则和水费收取办法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
2.按照国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足额落实了自筹资金(含群众投工投劳方案)。
3.明确了供水价格和水价调整方案。跨村兴建的集中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由县物价局会商水利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单村兴建使用的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核定。
4.落实了建设用地。各乡镇政府和项目村要按照项目实际需要,协调并落实工程建设用地。
5.供水管理形式已经确定,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义务已明确,良性运行机制已建立。
6.水文勘测、物探、水源可靠性、保证率等前期工作已完成,项目区水源水量充沛,水质达标。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自筹资金共同负担。财政补助资金全县统一调配。除中央、地方拨付的财政资金以外,其余由受益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承担,受益群众筹资筹劳主要用于入户工程部分。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九条 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原则上主要负责完成水源地工程、水处理工程、管护设施、主输水管道工程施工等。入户工程部分由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因个别农户居住分散而不能完成自筹的,设置集中供水点,可不入户。分散式供水工程按照有关规定由农户自建,国家补助,不足部分由受益群众自筹。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杜绝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不合规现象发生。
实行资金报账制,按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对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乡镇政府自行解决。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目标责任书,把县、乡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并加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工程计划下达后,由县饮水办分解任务,并加强与发改、财政、卫生和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县乡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乡镇要与项目村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必须依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和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对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水源选择、总体布置、取水构筑物、取水泵选型、净水工艺及装置、输配管道材质管径、主要建筑物、供配电、自动控制、机械设备选型、施工组织等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等产生重大影响变更的为重大设计变更。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影响较小变更的为一般设计变更,水厂的次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式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方案变化、地下水开采含水层、取水泵扬程、局部输配水管道路线、局部输水管道附属设施调整、水厂道路、绿化、施工组织设计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重大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对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抽检,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必须进行整改,对相关企业进行通报并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按照乡、村级采取工程工地有公示牌、受益村有公示栏、用水户有明白卡的办法进行公示,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名称、文号,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水利局会同发改、卫生、环保、财政等部门成立验收工作组进行初验。重点对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计划执行等内容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填写“淅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卡”,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卡和验收意见等资料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七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验收,并由受益村民代表签字。工程验收卡须由项目村村委会加盖公章认可;验收组在验收形式上可通过走访群众或召开座谈会,掌握工程投资、建设和管理等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 在初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向南阳市水利局和发改委报送《初验报告》,申请市级验收。
第十九条 全面落实工程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农村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原则上依法使用集体土地;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可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筑税和教育费附加,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县财政局再返还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账户,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基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工程项目长期发挥效益。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村民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
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明确建后管理责任,落实管理主体和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和监督主体是县水利局。水利局负责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业务管理,负责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代表政府行使管理权,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监督,在工程建设中要加强与乡镇政府的沟通协调,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施工环境协调和后期管理主体是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工程施工建设环境协调、建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等工作。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二十二条 水利、环保等部门要按职责要求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针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一)地表水源防护规定。饮用水取水点周围半径不小于100米的水域内,严禁停靠船只、游泳、捕捞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严禁在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
河流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置有害的化学物品仓库和垃圾,沿岸农田不得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以水库为饮用水源的,为防止水质富营养化,禁止库区化肥养鱼、网箱养鱼。
以水窖、蓄水(集雨)池为饮用水源的,距窖、池3米内不得种树、建房,在水源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不得堆放垃圾和圈养家畜,不得有其他对水源有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
(二)地下水源防护规定。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特别是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井的漏斗半径内,不应再打其他的生产用水井;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管(渠)等污染源;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三)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要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对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落实水价决策听证制度,跨村的集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商水利、财政等部门合理核定。单村兴建工程由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用水户协会自主核定。
第二十四条 强化建后管护,确保工程运行安全。
(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供水管理服务体系。县农村饮水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乡镇政府对本区域内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负总责,村委会要以受益区为单元,组建农民用水协会,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
(二)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跨村以上工程,产权归受益群众和单位所有;单村供水工程,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社会资本和国家补助共同建设的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建立股份制企业进行管理;分散供水工程,归受益农户所有,实行用水户自有、自管、自用。
(三)县政府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县财政每年拿出不低于50万元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基金由县饮水办分解拨付到各乡镇,由乡镇政府管理使用,县饮水办要修改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包括维修资金提取、筹措、管理和使用等详细内容,设立专户,专账管理,确保管好、用好维修基金。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保障应急机制,探索建立依托维修养护基金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抢修机制,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修提供服务。乡镇政府以及规模较大水厂应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自然灾害、水源污染等突发事件。
(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计委、环保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要求,在2015年前全面建成淅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提高县级水质检测能力,做到对所有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每年至少检测2次(丰水期和枯水期各一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1份。当水质发现异常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增加检测频率,确保水质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印发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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