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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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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5-00001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5-03-03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矿山及工业“三废”专项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3-03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5〕1号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淅川县矿山及工业“三废”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月13日
  
  
淅川县矿山及工业“三废”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环境质量,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全县人民生活质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矿山及工业“三废”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内容
  
  本次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工业企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污染和矿山非法生产、尾矿库废渣违规堆放等。整治的主要内容:一是对企业产品生产和储存等环节存在水环境污染,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存在区域环境影响,水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或有治理设施但不能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对措施不健全,废水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未落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进行整治;二是对企业排放废气影响区域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未按要求安装治理设施或已安装治理设施不能保证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大气污染风险防范措施不健全的企业进行整治;三是对工业企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未执行“三防”措施的进行整治;四是对矿山企业非法开矿、非法生产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矿山弃渣场和有色金属洗选尾矿库进行整治。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1月10日——1月19日)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县直单位要成立专项整治办公室,彻底清查并核实登记辖区内工业企业及矿山企业环境污染情况,制定整治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并将方案和台账统一汇总到县环保局。
  
  (二)整顿治理阶段(1月20日——1月29日)
  
  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按区域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落实治理任务,加强督办检查,推进各项治理;各县直相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结合乡镇、街道办政府做好此次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整治任务如下:
  
  1、加强对工业点源环境综合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稳定,存在工业“三废”偷排、超标排放的行为。坚决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改善全县生态环境质量。
  
  2、加强对矿山企业环境综合专项整治。一是对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行为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同时移交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二是对所有存在隐患的尾矿库进行全面治理,生态修复,使全县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状况得到根本改善。
  
  (三)验收总结阶段(1月30日——2月9日)
  
  全县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环保、国土、安监等部门要认真总结,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建册归档,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使全县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活动落到实处,有效解决群众关注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县领导杨红忠、顾理、徐虎、陈太良、秦振才为副组长,县环保局、国土局、水利局、公安局、安监局、电业局、林业局、工信局、工商局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丁秀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各司其职,联合打击,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
  
  (二)明确相关责任。各相关乡镇(街道办):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及矿山负属地管理责任。必须认真细致彻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消除本区域内破坏和污染环境的一切隐患。排查情况要形成报告,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环保局存档。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开采、堆放废渣等行为的,要分门别类上报至相关职能部门。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环境污染统一监督管理。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对关闭取缔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对违法开采矿山企业破坏环境的行为立案查处,对洗选企业尾矿处理不达标的依据环保查扣办法予以查扣移交等。工信局:负责对全县工业企业教育、督导落实环保措施。规划引导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生产线)予以淘汰。安监局:负责对全县工业企业、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尾矿库进行监督管理;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国土局:负责采矿及生产期间尾矿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无证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不按许可的矿种开采等行为依法查处,保障开采设置具备安全条件;对已作出停办、关闭决定以及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矿山,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无土地使用手续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公安局:负责对破坏和污染环境、触犯刑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做好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水利局: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工商局:负责依法对非法生产的排污企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电业局: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供应生产用电。林业局:负责查处因矿山开采占压、损坏林木的行为。
  
  (三)严格责任追究。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各有关单位、乡镇(街道)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停止供电、供水、拆除等强制措施。对敷衍塞责、整治不到位的县直单位及乡镇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对配合不力、妨碍执法、无视环保法律、我行我素的企业要挂牌督办。对非法生产的工业企业和矿山企业背后的保护伞要进行追责、铲除。县监察局和政府督查室要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督查,对各有关单位及乡镇(街道)行动情况进行全县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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