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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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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5-00055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5-09-07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9-07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5〕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淅川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2015年8月16日
  
淅川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淅川县委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淅发〔2015〕3号),设立淅川县林业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加强的职责
  
  加强林下经济建设,大力推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着力加强科技服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
  
  (二)承接的职责
  
  1.承接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职责。
  
  2.承接从林区运出木材许可职责。
  
  3.承接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职责。
  
  4.承接上级下放到县级林业部门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地方性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采用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全县花卉管理和林木种子工作。承担淅川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批准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国有林场(苗圃)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场(苗圃)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五)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县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上报审核工作。
  
  (六)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组织、协调全县林下经济发展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全县林业产业工作。对全县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建设意见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九)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做好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监测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测报、防治、检疫工作。
  
  (十)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措施,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一)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林业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系统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贯彻实施林业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赔偿等工作;拟订全县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落实;组织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组织、协调全县林下经济发展工作。
  
  (二)计财股。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出县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县级林业资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县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三)人事股。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编制全县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营造林股。承担全县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荒漠化、沙化、石漠化防治工作;指导采取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淅川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砍伐或移植国家一级古树名木的审核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资源林政管理股。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全县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组织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林权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对依法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监督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负责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初审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协同指导全县林权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林业科学研究;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六)监察室。协助做好纪检工作年度计划制定、文件起草等工作,指导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制定行政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效能监察和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负责做好群众举报信件以及转办的投诉件的登记工作;监督本系统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调查违反党纪政纪案件以及本系统重大违纪违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局党委、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
  
  四、人员编制
  
  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股级职数6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问题。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林地登记工作,会同县林业局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登记发证工作;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工作、负责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县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县林业局配合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登记发证工作。
  
  (二)关于水果、花卉检疫职责分工问题。县农业局和县林业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疫。
  
  (三)县林业局直属机构(县森林公安局)和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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