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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5-00056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5-09-07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9-07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5〕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淅川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2015年8月16日
  
淅川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淅川县委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淅发〔2015〕3号),设立淅川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取消的职责
  
  (一)取消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婚姻登记,转为日常监督工作。
  
  (二)取消华侨以及涉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登记,转为日常监督工作。
  
  (三)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贯彻实施优抚政策,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审核报批、褒扬烈士,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军休人员)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政策,负责军队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贯彻实施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跨县及乡镇(街道)救助管理工作。
  
  (七)贯彻实施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本县辖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县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贯彻实施社会福利事业政策,拟订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标准,落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和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孤儿等困境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组织实施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指导全县涉港、澳、台地区的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综合协调养老服务业发展,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政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开展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计财股。拟订实施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中央、省、市和县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三)社救股(对外挂淅川县人民政府生产救灾办公室牌子)。组织实施减灾救灾工作政策;承担减灾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全县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等灾情管理工作;承担省、市和县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工作;拟订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防灾减灾宣传和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
  
  组织拟订社会救助标准,监督实施全县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临时救助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等工作;承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全县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及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工作。
  
  (四)退伍办(对外挂淅川县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牌子)。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监督实施优抚政策和标准,审核报批、褒扬烈士,负责有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全县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政策,组织军休人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军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工作。
  
  组织实施军队退役士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政策;承担县级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工作,审批有关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事项,指导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工作。
  
  (五)社福股。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实施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福利机构养育、教育、医疗、康复、就业等工作;组织建设全县孤残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汇总、统计、分析和发布孤残儿童权益保障信息;实施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管理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指导慈善事业促进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实施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
  
  (六)民政股。贯彻实施婚姻、殡葬管理政策;推进全县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收养工作,承担儿童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承担全县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婚姻、殡葬工作。
  
  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负责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社团地名股。组织实施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民间组织,负责民间组织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牵头建立民间组织管理协调机制。负责行政审批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
  
  组织实施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指导县和乡级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八)监察室。协助做好纪检工作年度计划制定、文件起草等工作,指导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制定行政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效能监察和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负责做好群众举报信件以及转办的投诉件的登记工作;监督本系统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调查违反党纪政纪案件以及本系统重大违纪违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局党委、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
  
  四、人员编制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股级领导职数10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淅川县行政区划图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
  
  (二)淅川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三)淅川县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和淅川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由县民政局承担。
  
  (四)淅川县人民政府生产救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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