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6-00021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6-08-04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淅政办〔2016〕51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淅川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淅川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日
淅川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7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2、积极稳妥,有序化解。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3、明确分工,强化协作。夯实部门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4、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要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工作方法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银监办会同工商局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和食药监局根据银监办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 工商和食药监局要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银监办,银监办、工商和食药监局予以重点监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
(三)规范金融秩序。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重点清理规范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
(四)加强金融机构管理。县内各金融机构要针对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制定本辖区、本行业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6月20日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同时对本辖区或行业领域内情况进行清查。对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银监办要予以积极支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立即向县领导小组报告。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监)管部门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今年7月10日前完成。
(二)清理整顿。坚持区别对待、差别化处置,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要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其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三)督查和评估。县领导小组对重点领域清理整顿情况开展督查和评估,主要包括: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贯彻落实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摸底排查工作进展情况、清理整顿效果等。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的,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和总结。各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对清理整顿情况形成报告,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组织验收。此项工作于2016年12月10日前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领导、政府办主任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人行、银监办、工商和食药监局要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制定本领域工作方案,负责本领域专项整治。对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人行要承担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整治。发改委、住建局、房管局、农业局、商务局也要履行职责,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对县内投资类企业(注册地在淅川、名称中含有“投资”〔除投资担保〕字样的企业,包括实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咨询企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典当、电子商务、拍卖、现货交易场所、租赁业务、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金融活动摸底排查、清理整顿。
(二)强化属地负责。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摸底排查工作。要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有对应监管部门的行业,由相应监管部门牵头进行整治;对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在县内没有对应监管部门的行业,有关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会同县银监办做好摸底排查、清理整顿等工作。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部门联动配合。各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协调联动,具体分工如下:工商和食药监局会同银监办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银监办与工商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公安局、工商和食药监局要运用工商注册信息、大数据检索等技术手段,发现、搜集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提供给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逐一核实。联通、移动公司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发改委负责对投资类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住建局、房管局、农业局、商务局、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电子商务、典当、拍卖、现货交易场所、租赁、产权、股权类交易场所(中心)、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摸底排查,实施清理整顿。公安局负责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监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群众的信访接待、政策解释、疏导劝返等工作。维稳办指导乡镇(街道)排查因互联网金融引发的各类不稳定隐患,协调处置因互联网金融引发的聚集上访、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等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维稳工作。政法委、法院、检察院、财政局、法制办等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认定意见不一致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人行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各金融机构要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附件:淅川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淅川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 名 单
组 长:杨红忠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秦振才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
徐卷林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范金强 县政府金融办主任
王达忠 县信访局局长
张本贵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网信办主任
陈伯亭 县维稳办主任
殷国红 县政府法制室副主任
杨 旭 县人行行长
张克庆 县银监办主任
迟高平 县工商和食药监局局长
崔改平 县发改委主任
杨永翔 县工信局局长
梁明贵 县财政局局长
张保柱 县住建局局长
石成宝 县农业局局长
刘建立 县商务局局长
陈自勇 县法院副院长
赵均锋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 兵 县公安局正科级侦察员
张俊弛 县联通公司经理
王 珂 县移动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督促和组织县内各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及时向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六个分领域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县政府金融办主任范金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全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摸底排查、实施清理整顿,具体组织全县清理整顿情况督查、评估、验收和总结工作。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县人行行长杨旭任组长,对本领域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进行认定,制定本领域工作方案,负责本领域的专项整治。
(三)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县人行行长杨旭任组长,对本领域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进行认定,制定本领域工作方案,负责本领域的专项整治。
(四)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县银监办主任张克庆任组长,对本领域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进行认定,制定本领域工作方案,负责本领域的专项整治。
(五)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县人行行长杨旭任组长,银监办主任张克庆任副组长,对本领域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进行认定,制定本领域工作方案,负责本领域的专项整治。
(六)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县人行行长杨旭任组长,银监办主任张克庆任副组长,对本领域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进行认定,制定本领域工作方案,负责本领域的专项整治。
(七)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县工商和食药监局局长迟高平任组长,对本领域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进行认定,制定本领域工作方案,负责本领域的专项整治。
抄 送:市处非办,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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