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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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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7-00002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7-03-22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3-22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74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淅川县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淅川县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照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2017223


淅川县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教师队伍建设,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着力提高全县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县教育系统所属的中小学(含职业学校)、幼儿园等从事教育教学的教职工、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职工(以下统称为教师)。

第二章 教师招聘

第三条 县政府每年面向“985”“211”院校或省内外知名本科师范院校,通过资格审查、面试考核等程序,直接招聘所需专业的优秀大学生,充实到各高中任教。

第四条 县政府每年面向县外在编在岗教师通过公开招聘形式选招所需专业的骨干教师。

第五条 县政府根据实际需求,每年通过公开考试方式为初中、小学招聘一定数量的教师。

第三章 教师聘任

第六条 从2017年开始,全县教育系统全面实施“全员聘任、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教师聘任机制。条件尚未完全成熟的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协调、指导下,实施聘任加统筹的积极稳妥的双向聘任制。教师双向聘任制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双向聘任工作,实行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第八条 教师双向聘任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合法原则。

第九条 所聘教师应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具有过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健康的身体素质。

第十条 教师双向聘任的基本程序:

(一)学校向教师公布岗位设置情况和任职条件,供教师选择;

(二)教师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志愿,提出应聘申请并提供个人相关资料;

(三)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和教师意愿按照学校制定的聘任方案进行聘任。

(四)学校公布聘任结果,签定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在编教师的聘任工作原则上在本乡镇、本学校范围内实施。确有特殊情况的,应经乡镇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县政府同意后可方实施。

第十二条   教职工聘用分为原职聘用、试聘和待聘三种。局直学校和各中心学校每年通过严格的考评、考核机制,确认试聘和待聘人员的比例分别不少于本单位教师总数的2%3%。教职工连续两年被试聘的,第三年未被原职聘任的转为待聘,待聘教师年度考核计“不合格”等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职工连续两年在学校待聘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第四章 教师流动

第十三条 我县实施以编制为主要标志的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教师的编制所在单位、工作单位、工资发放单位必须一致。乡镇中小学学校、局直各学校要主动公开、公示在编教师在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除高中外,县政府每年新招聘教师必须到乡镇锻炼3-7年;县政府每年从乡镇教师中公开遴选一批补充到城区学校。

第十五条  制度化、常态化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具体是选派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同时选派农村学校校长、副校长到城区优质学校挂职学习,选派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区优质学校任教或跟岗学习。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调、顶岗、互换教师。严禁教师占编制吃空饷,查证属实的,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取消该教师编制,并严肃追究所涉及单位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对辞职等自然减员的,所在学校应在当月内逐级上报乡镇中心学校和县教体局,县直学校直接上报县教体局,由县教体局会同县编办及时核消编制,对隐瞒不报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教职工必须按时上岗,不得擅离职守。教职工因病、因事等不能正常到岗工作的,履行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的相关规定发放工资。

第六章 思想道德规范

第十八条 教师应具备坚定正确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以积极向上的思想引领、教育学生。

第十九条 教师应具备廉洁自律的道德操守。不接受学生家长的宴请、礼物,不以教谋私、受贿索贿,不组织和参与校外有偿辅导班,不私自乱订教辅、乱收费,不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违者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教师必须树立德育为先、立德树人的育人理念。以教书育人为宗旨,以立德树人为己任,真心关爱每一位学生;倾注爱心关注贫困生、学困生、德困生。学校应按照有关要求配备德育教师,开齐开足德育课程。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具备干净正派的思想作风。尊重领导,团结同事,互帮互学,互敬互谅,心胸坦荡,顾全大局。杜绝教师讽刺、挖苦、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七章 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仪容仪表端庄朴实。不穿奇装异服,发型服饰简洁朴实,外表形象干净利落,符合传统的教师审美标准和为人师表的身份要求,不追风媚俗。

第二十三条 语言行为文明得体。遵纪守法、言行文明、举止得体,严守工作纪律,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工作习惯,树立和维护教师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八章 教学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必须牢固树立质量核心意识。在抓好学生思想道德的前提下,必须全力以赴抓好教学。

第二十五条 教学行为应按下列基本要求进行规范。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详细周密地制定教学计划;严格落实备、讲、辅、批、考、评、补、研等教学常规各环节;加强课堂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师德高尚,关爱学 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埋头苦干,业绩突出,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在教学改革或其他单项领域有创新精神并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执行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四)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精神奖励分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对表现特别优秀的教职工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师德高尚、业绩突出、富有领导能力的优秀教师,经考核后优先提拔到教育系统领导岗位。实施校长和班子成员竞聘制,原则上每任校长和班子成员任期三年。推进校长及学校班子成员交流任职机制,为全县教育均衡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二十九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守工作纪律,随意脱岗、旷工,达到处分标准的;

(五)其它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三十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解聘、开除。

第三十一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二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7 31 日起施行。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223日印发

(共印100份)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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