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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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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1-2018-00001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8-06-04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2018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6-04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20185

 

 

淅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淅川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淅川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526


淅川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南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三条  县政府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

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实行预算管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

用人单位已有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在职革命伤残军人、因公因病伤残职工和自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中安置的残疾人,应当计入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八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面向社会招收(聘),并应当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生理状况和特点,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在残疾职工定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应当与其他职工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并依法给予免费或者优惠。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就业政策,根据职业需求预测和工作岗位对就业者素质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年度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应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基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均工资额。

第十一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者收入中列支。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核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后,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款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或者不能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缴县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  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能按规定缴纳,且经收缴部门催缴无效的,由财政部门代扣;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部门代征。

第十五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经费困难或者因经营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或者减免。

第十七条  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年度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的10%上缴市级国库。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先进单位或者个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提高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的补助;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监督拨付,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者挪作他用。

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由县残疾人联合会报经县政府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由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925日施行的《淅川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废止。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6印发

 

 

 

 
(共印200份)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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