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02-2017-00006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7-10-27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淅政〔2017〕5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淅川县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城、商圣街道办事处,上集、金河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淅川县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先在城区“两镇两办”试行三年,待取得试点经验后,由县政府根据上级政策变动情况另行发布。
2017年3月8日
淅川县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试行)
为推进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障中心城区内完全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淅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补贴对象的界定
凡在淅川县中心城区居住,具有被征地村(居)委会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的居民,且第二轮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含耕地、荒地、荒坡)被县政府审批同意征用,致其失去全部土地,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二、补贴对象的确认
本试行办法的补贴对象为淅川县中心城区内完全失地农民,完全失地居民人口按2017年3月8日24时的现状人口一次核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其家庭成员包括:
1、在失地村(社区)居住,依法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户籍人员;
2、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3、死亡的人口自死亡之日、婚嫁迁出人员(含结婚和离婚人员)自履行法律登记手续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但婚嫁后仍在城控区范围且婚嫁对象也是完全失地的人员,可以继续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以下3种情况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
1、在服刑或劳教期间的人员;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
3、在征地时已享受门面房、易地建房等政府优惠政策的人员。
完全失地居民人口核定后该村组(社区)户口管理纳入县、乡镇(街道)重点监控范围,不经县乡两级批准迁入的人口原则上不予纳入。
三、补贴对象的核准
(一)个人申请。符合补贴对象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第二轮承包耕地的证明材料;
4、征用土地情况相关证明材料(村组出具证明、县乡两级国土管理机构认可)。
(二)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登记并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对其家庭人均耕地进行计算,并成立由村(居)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对经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5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淅川县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认定审批表》,贴上申请人照片,提出初审意见,上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调查土地使用资料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耕地情况进行核实(耕地征用情况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签署审核意见,并及时通知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张榜公布3天后,再由镇政府、街道办将材料报送县人社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居保中心)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居)委会,并做好答复和解释工作。
(四)审批发放补贴。县人社局居保中心对镇政府、街道办上报的认定对象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要求发放养老保险补贴。
四、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县财政为16—59周岁补贴对象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60周岁以上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补贴对象,其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二)对在城市建设中积极配合政府拆迁工作,连同宅基地一起被政府征收并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安置的完全失地居民,经县乡两级认定,16—59周岁补贴对象县财政每人每年为其代缴2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60周岁以上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三)县人社局居保中心统一负责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资金发放,设立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县财政每年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养老保障)费用统一划拨到人社局,由人社局居保中心统一代缴、发放。
五、补贴管理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其身份确认、变更及人员的增减由居民及时向村(居)委会申报。村(居)委会审查后向镇政府、街道办申报,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报请县人社局居保中心核定。
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并追回领取的养老保险补贴,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由于被征地农民非法阻挠、破坏征地工作,造成未在政府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的,拖延期间暂时中断养老保险补贴发放。
(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待遇的。
(三)享受补贴期间家庭人口减少,不按规定向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待遇的。
(四)凡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挤占、拖欠、扣发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规定
(一)除本办法规定之外,对县中心城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其它优惠政策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为暂行办法,实施中若遇到国家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新政策,则本通知自行废止,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室负责解释。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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