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 | |
生效日期: | 2017-10-27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淅政〔2017〕8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淅川县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及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淅川县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12日
淅川县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及资金管理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及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对口协作项目资金效益,按照“互惠互利、优势互补、长期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北京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规划(2016-2020年)》、《北京市南水北调对口协作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口协作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抢抓南水北调机遇,打响中线渠首品牌,以“保水质、强民生、促转型”为主线,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企业主体、多方合作参与的方针,扎实做好我县与北京市及朝阳区中央机关、中央企业和科研机构及津冀豫等调水沿线受水城市的对口协作工作,共建京淅互利、南北共赢的区域合作发展新格局。
第三条 对口协作项目及资金坚持在县委、县政府、县对口协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财政局、对口协作办按照基本工作程序进行全过程监管,督促、检查和协调项目主体实施好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我县对口协作支持的项目申报类别包括:
1、农林经济作物种植及产业基地建设等,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文化生态旅游开发。
2、中药材及绿色食品深加工,传统产业升级及新兴产业培育,产业园区合作等。
3、干部挂职、人才交流、职业教育、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合作等。
4、北京方面科技成果及先进工艺向我县转移,关键领域科技攻关和技术交流合作。
5、京淅双方经贸交流,包括举办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农超对接等,以及现代物流体系建设。
6、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合作,支持水污染防治、生态治理、污水垃圾处理等。
7、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的支援合作。
8、北京市企业投资的其他合作项目。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口协作方案要求,建立淅川县南水北调对口协作规划项目库,项目库分为北京协作资金支持的支援类和以市场主体为主的合作类项目两类。项目库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其中协作类项目是确定《年度计划》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项目申报:
1、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和县内企业每年5月底前将本年度确定的重点协作项目上报县对口协作办。申报项目提供的资料包括:建设类项目应取得规划、土地、环保、节能等方面的批复手续。政府投资项目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可研批复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建设内容、时间安排、规模和投资测算、资金来源、配套资金等。
2、县对口协作办汇总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的申请报告,于每年9月底前形成《年度计划》(征求意见稿)提交淅川县对口协作领导小组初审后,提交县政府县长办公会审核批准,依次上报市发改委和省发改委,最后由北京市对口合作支援办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项目实施:
1、针对北京市实施的对口协作项目,我县对口单位根据协作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按任务要求进行合作。
2、在我县实施的对口协作项目实行三方合同制,甲方为项目业主,乙方为施工单位,县对口协作办为第三方监督单位。具体实施项目时,对口协作建设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非建设类项目由各方协商确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具体承担相关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把握项目内容和标准,严格过程监管,项目完成后及时提交该项目总结报告。
3、所有协作项目建设实行月报制。自项目实施之日起,责任单位必须在每月25日前向县对口协作办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县对口协作办负责收集本县各类协作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以信息报表等方式向县领导小组反馈,并于次月5号分别向市、省上报项目进度。
第八条 项目调整和变更。项目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项目,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报县对口协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县发改委审核变更。对已下达建设计划或资金已就位的项目,建设单位两个月内仍未启动的,由县对口协作领导小组、县发改委按政策规定予以调整。
第九条 项目验收。对口协作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项目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对口协作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对口协作办会同县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建设单位申报验收需提供下列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请示、项目竣工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审计意见书、项目试运行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后续管理办法、建设前后对比照片和其他各种技术资料。对项目按照绩效评价和投资评审等规定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第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或受益群众在项目适当位置建立具有纪念意义的永久性标志,写明项目基本情况、援建时间、援建单位等内容,以作纪念。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对口协作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照 “专户管理、专帐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1、资金划拨程序:北京市支援的资金,直接下拨到县财政局,经县领导核查批准后由县对口协作办按工程进度分四次下拨,第一次项目开工后拨30%,第二次项目工程量完成80%后拨30%,第三次项目全面完成验收后拨35%,第四次质保金5%在一年后项目工程未发现质量问题后按程序下拨。县对口协作办每次接到施工单位下拨资金的申请后,要求监理公司出具施工进度报告和监理意见,同时征求责任单位意见,无异议后,经县财政局审批后拨付资金,并定期向省、市发改委反馈资金的划拨情况。
2、对口协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由县对口协作办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3、对口协作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口协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审计和财政部门审计追还被截留、挤占和挪用的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口协作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每个项目预留协作资金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于县财政国库,待项目竣工一年并通过验收后按程序给予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对口协作办为对口协作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单位,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在县对口协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分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合同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对口协作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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