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版

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全文检索
索引号: XC412927-0202-2013-00027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2009〕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我县是河南省文物大县,地上地下文物资源十分丰富。加强全县文物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弘扬淅川悠久历史文化,促进地方旅游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2008年,县文物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县地上地下文物进行了全面普查,经过认真筛选、集中评审和实地核实,组织申报了具有重要价值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4处(名单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审核,确定高湾遗址等14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为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以公布。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对新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针对各类文物的具体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使我县文物资源大县的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
  附:淅川县第二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文化保护单位公布依据
  1、《文物保护法》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实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实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该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实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2、《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章(文物保护单位)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区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纪念意义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产、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核定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文物保护单位评审原则
  1、评审对象为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2、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真实的实物(现代重建和严重改建的不在此列),时代、性质、特征基本明确,学术界对其价值的认识比较一致。
  3、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或者独特价值。
  4、能够实施有效保护管理,"四有"工作能进行的较好。
  三、文物保护单位评审标准
  1、古遗址: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人类化石和旧石器文化遗址,及可能与人类起源有关的第三纪化石地点;新石器时代不同文化、类型的重要遗址;历史时期不同朝代、不同地域、不同类型、不同规格的保存基本完好的重要遗址。
  2、古墓葬:保存较好的帝王陵墓、重要的大型墓葬、墓地以及其他具有一定价值的墓葬。
  3、古建筑: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突出的各类建筑及建筑组群;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征、民族特征等方面的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其他建筑及建筑组群。
  4、石窟寺及石刻: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石窟寺和石刻。
  5、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在政治、军事、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对中国近代现代历史进程起过重大作用、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事件与人物的重要史迹和建筑物、建筑组群。在建筑科学和建筑艺术方面独具特色的近代现代建筑物或建筑组群。
  6、其他:特殊品类的文物这些原则和标准,是从2001年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前,专家、学者反复讨论、修订的评审原则和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在评审申报文物保护单位时,也要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打印正文】
分享到:
×

用户登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