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02-2013-00004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标准化厂房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淅政〔2010〕5号 |
现将《淅川县标准化厂房建设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淅川县标准化厂房建设优惠政策 |
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县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的标准化厂房建设,打造中小投资项目承接平台,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凡按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专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集中配套,分块实施"要求,按照标准化厂房建设规定,建设标准化厂房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社会化投资项目,均适应本政策。
第二条 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工业用地招拍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项目投资单位和个人只承担土地征用的成本价,招拍价款超出该成本价款部分,采取先征后奖的办法,由县财政等额奖励。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征收。除了公共设施建设部分,其它土地使用税即征即返。
第四条 标准化厂房建成后,由项目投资单位和政府共同招商入住,项目投资单位负责对外出租经营。以财政、审计核定的成本确定租金最低标准,若厂房建成后闲置半年以上,县财政给予闲置房保底租金额30%的租金补贴。若出租后租金低于确定的最低标准,差额部分由县财政补贴,补贴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五条 办证费用。市以上收费由项目投资单位承担;县内财政收益部分采取先征后返形式;县内行政性收费全部免除;县内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六条 开发商对建成的标准化厂房和公共设施可根据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发展建设等情况对外转让。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能干预,并给予费用减免。
第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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