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02-2013-00048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是否有效: | 失效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淅川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精神,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管理,现就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县城市规划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县房管局是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申购等管理工作。
县物价、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标准,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六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其销售标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县物价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限定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含居住在县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居民);
2、家庭年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倍;
3、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6平方米;
4、县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项目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5、28周岁以上无房单身人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年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可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居民,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程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应提出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淅川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该表内容需经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核准,并持下列材料向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
2、家庭年收入证明、尚未组成家庭的,提供个人年收入证明。
3、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材料。
年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需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程序
县房管局对购房户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证明进行审核,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申报情况属实,符合购房条件的确认购房资格,并签发认购证,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有投诉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实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当年竣工经济适用住房套数和购房户家庭人口特点、困难程度及申请程序顺序进行轮候。
(三)签约和交款程序
申请人持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在规定的选房期限内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逾期未选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照核准的价格购买,超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与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备案。
(四)确权办证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持申请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超面积部分的缴款证明等有关资料到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三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购、销售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各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县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建房用地土地用途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在建设、销售、购买经济适用房过程中,由违法行为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以前印发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主题词:房屋管理 经济适用房 申购 规定 通知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1日印发
(共印220份)
现将《淅川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 |
淅川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管理规定 |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精神,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管理,现就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县城市规划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县房管局是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申购等管理工作。
县物价、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标准,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六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其销售标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县物价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限定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含居住在县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居民);
2、家庭年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倍;
3、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6平方米;
4、县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项目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5、28周岁以上无房单身人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三年以上,年收入不超过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可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居民,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程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应提出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淅川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该表内容需经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核准,没有单位的由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核准,并持下列材料向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
2、家庭年收入证明、尚未组成家庭的,提供个人年收入证明。
3、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材料。
年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需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程序
县房管局对购房户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证明进行审核,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申报情况属实,符合购房条件的确认购房资格,并签发认购证,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有投诉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实的,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签署可以购买的核查意见,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注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当年竣工经济适用住房套数和购房户家庭人口特点、困难程度及申请程序顺序进行轮候。
(三)签约和交款程序
申请人持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核准通知,在规定的选房期限内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逾期未选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
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照核准的价格购买,超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与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备案。
(四)确权办证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持申请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超面积部分的缴款证明等有关资料到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三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购、销售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各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县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建房用地土地用途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在建设、销售、购买经济适用房过程中,由违法行为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以前印发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主题词:房屋管理 经济适用房 申购 规定 通知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1日印发
(共印2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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