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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02-2013-00058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禁止违法建设的意见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2008〕19号

  
上集镇、金河镇人民政府,商圣、龙城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近年来,伴随我县城市建设的大力推进,县城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不顾县城规划擅自建设,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科学引导作用,促进城市建设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城市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依法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实现城市规划对资源的科学有效配置。同时,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城区规划编制体系,按照修编后的《淅川县城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城区详细规划,对城区近期开发建设地区、重要控制保护区域、城市中心区和黄金地段实行规划控制。详细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逐步实施。
  二、严格城市规划审批程序。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必须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建设,未经放线复核不得继续施工,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严格控制县城规划控制区内村(居)民个人建房。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内,村(居)民确需扩建、改建、翻建私有住房,须首先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翻建拆除申请,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翻建拆除后,向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征求四邻意见,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户籍证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村(居)民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居民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每宗土地上进行建设,其建设基准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3层,超出部分拆迁时不予补偿;对非农业户口居民一律不准新批新建独院私有房屋;临街建筑必须按规划具体要求进行建设。
  严格控制单位集资建设住宅。城区商品房开发,除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外,各级党政企事业单位均不得进行或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购买宅基地建住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土地。
  三、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县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规划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县建设部门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查处不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违法行为;县房管部门负责房屋市场管理,规范房屋产权登记,打击黑市交易。
  四、加大制止违法建设工作力度。对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实行分级负责。城区两镇两办及辖区村(居)委会或社区要积极搞好政策宣传,对辖区内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首先及时制止,监督其停止施工,并做好工作要求业主自行拆除;对拒不自拆的,由商圣、龙城办事处及上集、金河两镇组织拆除;县规划、国土、建设等职能部门要经常开展巡查,加强动态监管。对严重违法建设行为,县政府责成相关镇、街道办事处及规划、国土、公安、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依法强制拆除;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治。
  五、建立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城市规划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违反规划批准建设的,县政府责成相关责任部门予以撤消或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私自买卖土地、越权办理规划许可和乱收费,在制止城区违法建设方面不作为、失职失责,以及县内党员干部、职工从事违法建房活动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规划局负责政策解释。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管理   意见   通知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50份)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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