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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02-2013-00011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3-12-05 是否有效: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城中村及旧城区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2012〕12号


上集、金河镇政府,龙城、商圣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淅川县城中村及旧城区改造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淅川县城中村及旧城区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意见》(豫政〔2010〕80号)、《河南省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行动计划》(豫政办〔2010〕129号)和《淅川县城中村及旧城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淅发〔2012〕1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建设渠首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的需要,参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07〕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造范围是县城规划区域内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建筑结构陈旧、企事业单位混杂、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城市功能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村庄及区域。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城中村及旧城区(以下统称“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规划区之外的改造,经县城中村及旧城区改造指挥部(以下统称“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批准后,也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统一组织、指导城中村改造工作。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主导、乡镇(街道)负责、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以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政策、分步实施作为基本方针,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城区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七条  县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县城总体规划指导下,科学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城中村改造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  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县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下达城中村改造的规划设计条件。改造实施主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城中村改造初步方案,报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经县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县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各项规划的编制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实行一村(区)一案。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建设的,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手续,国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手续,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产登记,并由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查处。
  第十条  以乡镇、街道为主,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配合,加大对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打击力度。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县政府依法收回,统一纳入城中村改造。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中,安置用地(包括居民安置房用地和集体公共房用地)依法予以划拨。
  开发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予以公开出让,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剩余土地由县政府依法收储,纳入县土地储备管理。
  第十三条  开发用地出让金依法上缴后,除上缴省3%部分及依法应提取的各种基金外,县政府收益部分按收支程序全额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所属乡镇、街道对城中村的改造管理支出。
  第十四条  尚未纳入改造范围的村庄及区域,其土地的合法使用人、用途暂时不变。因实施规划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的需要,由县政府依法收储。
  第四章   建设、搬迁和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改造范围的村庄及区域,要停止一切与实施改造无关的建设活动。
  对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规划、建设执法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并由规划、建设等行政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要结合我县实际,科学规划,按照时间节点分区域进行改造,2012年度完成改造任务的30%,2013年度完成改造任务的50%,2014年度完成剩余改造任务。
  第十七条  因城中村改造需要拆除的公共设施,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拆除;需要迁移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由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负责协调迁出。
  因实施改造需要迁移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其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获得的,由县政府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的,由县政府依法收储。
  在实施改造中,对工业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生产规模,实行货币补偿、异地厂房调换、土地置换和功能置换等安置。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被搬迁房屋按规定予以核销。其必要的办公等用房由同级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另行安排。
  因实施改造需要拆除的集体用房,参照城中村改造住宅安置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因实施改造需要征收或拆除的房屋,由县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改造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拆除工作。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要结合改造村的实际情况,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科学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城中村改造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予以补偿:
  (1)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2)有土地批准文件的;(3)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建证),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4)没有房屋产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建证),但属于原世居户,经组、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四级认定的房屋;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方式,房屋所有权人可自行选择。
  (一)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采用评估方式予以确定。
  (二)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可采取原地安置、异地安置或两种安置相结合的方式,供其自主选择。
  第二十二条  主、次干道临街第一排第一层住宅性质的门面房,经四级认定后,选择置换住宅的,按照1:1.5予以置换;选择置换商业用房的,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照1:0.7予以置换,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照1:1予以置换。
  第二十三条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的其他附着物及装饰装修的补偿,应按照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与被征收人要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包括附着物)的权属、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二)补偿的方式、标准、金额,安置房屋的地点、面积、金额、房号、使用性质等;(三)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及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开发用地面积与安置用地面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1,城中村改造的开发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1。
  第二十六条  在改造村实施拆除之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人员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到县房管部门备案,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先进行安置房建设,并同步进行道路、排污、环卫、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确保被征收群众能在两年内顺利迁入安置房。为完善社区综合功能,改造后的社区要配套必要的幼儿园、卫生室、超市、图书室(阅览室)、体育健身器材等公益设施,切实丰富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  参与安置人员户籍必须与住房或宅基地使用人一致,且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城镇干部职工,在改造安置村有合法产权房屋的,纳入安置补偿范围。
  第五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开始之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房屋征收部门要充分做好社会风险评估工作,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于达不到评估要求的改造开发项目,一律不予实施。
  第三十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村庄及区域,以村为单位,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改造申请书,并提交所需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请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审批,申请被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一条  申请报批城中村改造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二)村(组)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三)加盖村、社区公章的城中村改造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村(组)改造的设计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改造实施方案、村民代表签字意见、基本经济分析等;(四)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必须有村民代表的签字);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统计村民基本情况,各类建、构筑物情况、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及所需用的土地面积,并将统计结果予以公示。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建设安置房及集体公共用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不得减、免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二)县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30%征收;(三)安置房及集体公共用房建设所缴纳的税收依法予以减免。
  第三十四条  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改造村,奖励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6m?商业用房,用于村民生活补助;并按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享受成员人均4m?公共用房或8m?住宅房屋标准,奖励给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组居民物业管理费补助和公共管理服务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  居民回迁后所需的各种办证费用,县级部分只收工本费及测绘费,契税等税费依法予以减免。
  第三十六条 因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职工和村民,其就业统一纳入县城就业管理,并享受社会保障、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待遇。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应优先安排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按照权限,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三十八条  实行城中村改造安置保证金制度。凡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由开发建设企业向县财政部门一次性缴纳拆除、建设、规划等安置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执行。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依据改造项目的工程进度及相关部门验收情况,研究批准后分期拨付。竞得开发用地使用权后,保证金转为出让金予以抵扣。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对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开发建设企业所投入的拆除及补偿安置资金要实行全额监管。
  第四十条  对于前期已介入城中村改造安置但未竞得城中村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企业,由县财政按收支程序,从土地出让溢价部分提取40%,支付其同期银行贷款两倍利息,并将剩余部分用于弥补其损失,包干使用,支完为止。
  第四十一条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开辟专栏、专题、专访等形式,加大城中村改造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以取得全县上下广泛支持。
  第四十二条  建立城中村改造激励约束机制。城中村改造工作列入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进行考核。开发房建设中的税收,地方性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程序拨付给改造村所属乡镇(街道),用于城中村改造管理费用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各项支出。
  第四十三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发建设企业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扰征收拆除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有关问题,由淅川县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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