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02-2013-00077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是否有效: | 失效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
淅政〔2008〕23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我县教师队伍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教育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教育在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劳动者素质和国民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关系到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
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优先发展教育,确保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完善人事管理体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乡镇中心学校和乡镇中学、乡镇小学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由教体局考核任命,原则上应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乡镇其它中小学校长由乡镇中心学校考核提名,教体局任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任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规定和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全县纳入财政供给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的教职工全面实行聘任制管理,在编制限额内由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
三、严格控制教师流失
严格控制教师调出教育系统。确因工作需要调离教育系统,须经县长同意签字后,由县人事编制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原则上不允许系统内外借用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借用教师的,经教体局班子研究后,报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借调手续。凡发现教育系统内外擅自借调教师的,除勒令退回外,还要追究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过去借用的教师必须在
2008年9月1日前返回原单位。未经批准,拒不返校的,先停发其工资;超过法定时间,视为旷工,依法予以辞退。
四、规范系统内部教师的调配
教师的调配,原则上在学校编制内一年集中进行一次。系统内在编人员调配,根据国办发〔2002〕28号文件要求,可先由教体局提出意见,报县长审查同意,县政府主管领导把关
签字后办理相关手续。所有新进编人员必须经县长签字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教师调出县外,须由主管县长签字,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五、严明工作纪律
1、教师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班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时间在十五天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十五天以上者,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县教体局批准,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豫人薪[1999]14、15号文件执行,假期结束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既不请假、销假,又不上班者,依法视为旷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依法予以辞退。
2、教师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不得脱离工作岗位。无故不上班者,视为旷工,超过法定时间,依法予以辞退。
六、充实教师队伍
根据教师队伍自然减员和编制空缺情况,每年进行适当的补充。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人事部第6号令),每年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编制部门提出招聘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招聘计划后,公开考试选聘一批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保证教学的实际需要。
各中小学原则上不得私自聘任教师,如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代课人员以及辅助性岗位人员的,学校应先向教体局提出申请,由教体局会同人事局确定聘用数额,按人事派遣的方式进行聘用,聘用的费用一律由学校自行解决。
七、强化管理责任
稳定教师队伍是确保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各级各部门和全县各中小学校都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严格执行本意见精神,积极为教育事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凡执行不力,导致教师队伍管理方面问题
突出者,将视其情节,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队伍管理 通知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5日印发
(共印2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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