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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02-2013-00079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3-12-05 是否有效: 失效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产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2008]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房产市场秩序监管,遏止违法违规房产开发和交易行为,保障商品房质量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房产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整顿和规范房产市场秩序的有关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2003年以来我县房屋权属登记及房产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整顿房产市场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开展下去,打击非法开发、黑市交易、偷逃税费等行为,有效规范房产市场管理秩序。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有关精神,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主要对2003年以来全县范围内违法违规开发和经营房产行为,房产非法中介、黑市交易,以及城镇居(村)民未及时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未登记备案等进行集中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房权证发放工作和房产市场秩序,确保今后房产市场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二、清理整顿内容
  1、非法从事房产开发、交易的行为;
  2、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产开发、交易的行为;
  3、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开发房产的行为;
  4、未经施工许可或违反施工许可开发房产的行为;
  5、未取得房产开发资质或超越资质而从事房产开发经营的或转让、出租、出借开发资质证书进行房产开发经营的行为;
  6、具有房产开发资质,但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或变相销售房屋的行为;
  7、无资质从事房产中介活动的行为;
  8、房屋已竣工或购买合同已签订而未领取房权证;
  9、房屋已发生转移而房权证未变更;
  10、房屋所有权已转移,或共有份额已发生变化,而房权证未变更的;
  11、房屋已灭失,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12、房屋租赁行为已发生,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工作方法
  清理整顿工作由县房产管理局牵头,负责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提出工作方案,严肃查处房产市场私买私卖和房产开发、建设、交易以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一)宣传动员。发布清理整顿房产秩序电视公告,开办专题电视节目,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和宣传版面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购买合法房产,并增强房屋质量安全和办证意识。
  (二)拉网清查。由县房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各乡镇、办事处所辖村(社区)、组进行逐户清理,乡镇予以密切配合,对违规行为逐一进行纠正。
  (三)完善提高。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完善监管措施,把清理和查处房屋权属不及时登记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去抓,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今后对顶风违纪,仍不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房产开发和房屋登记的,坚决从重从严处罚。
  四、政策界定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以纠章规范和确权发证为主,强化市场监管,完善薄弱环节,集中解决一批长期困扰房产市场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确权需遵循以下三点意见:
  1、对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齐全且权属清楚的房产,房管局依法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2、对手续不全或无任何手续的,由县房管局会同县规划、土地、建设、财税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具体处理意见。涉及县城规划区和乡镇集镇规划区外农村农户房产确权,虽无相关合法手续但房屋以自住为目的且权属清楚的,由房屋所涉四邻、村(居)组出具相关意见,乡镇政府会同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审批出具意见并张榜公示后,房管局依法办理房产产权手续。
  3、2008年7月1日以后建成的房屋,房屋确权必须按照建设部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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